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三个重要层面

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三个重要层面

摘要: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进行国际关系理论分析的第三个层面,是它作为对世界秩序或国际关系格局构型的核心性理念以及作为国际关系话语或战略的主要制度化展现或策略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在不同场合多次阐述了中国政府将致力于打造全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关系新理念①,并构成了我国十八大以来国际(全球)政治参与和外交战略的重要指导思想。当然,如何进一步将这一新理念的具体意涵做出基于严谨的学理分析的归纳概括,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国际关系战略与外交策略(举措)体系,还需要去做大量的研究性工作,而这正是社会科学尤其是国际关系理论学界的使命。

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第一个层面

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进行国际关系理论分析的第一个层面,是它作为对世界秩序或国际关系格局构型的核心性理念、理解或憧憬。笔者认为,与之相关的当代国际关系理论流派主要有两个②:一是理想主义理论,二是建构主义理论。

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理想主义,又称为法理主义或规范主义。它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是对格劳修斯和康德等的理想主义政治哲学的直接继承与发展,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第28任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他早在1889年就发表了《国家论》,提出应当使国家和世界民主化,即国际关系应当基于并致力于实现和平、合作与民主的(道德)理想。基于此,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提出了包括公开外交、集体安全、国际法律和民族自觉等的“十四点和平计划”,也被称为“威尔逊主义”。这一理念下的具体成果是1919年成立的国际联盟和1929年由法国、美国等签署的“非战公约”。威尔逊等人的理想主义及其政治主张由于随后发生的历史事实而饱受讥讽,但这并不能完全抹杀其积极性的一面:对于人类价值及其善良本性的肯定,并主张依此来重构一种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呈现为与(新)现实主义的并非仅仅是理论意义上的对立——一种关于世界秩序或国际格局构型的替代性想象或愿景,而这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需要。就此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完全可以理解为是这种理想主义国际关系思维传统的传承与延续,或者说来自当代中国的关于未来世界的一种理想主义勾画。而与当年威尔逊版本的理想主义明显不同的是,这一新理念真正体现了全球视野(而不再局限于大西洋两岸)并明确地基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因而拥有双重意义上的“道德制高点”③。

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建构主义,尽管其理论渊源纷繁复杂,但最直接的促动性现实则是1991年前苏联的解体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一体化及欧盟的发展。事实是,二者都对当代世界秩序或国际关系格局产生了巨大影响,而它们的发生又显然不能简单归结为民族国家利益或权力竞争意义上的物质性因素。换言之,与大致属于理性主义性质的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不同,建构主义在本体论上是反理性主义的,认为国际政治的社会性结构不仅仅影响着行为体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将会)建构行为体的身份认同和利益需要;在世界观上是理念主义的或非物质主义的——它虽然并不否认物质利益或权力的客观存在及其重要性,但却反对将其解释为行为体行为的唯一或最重要的原因,而是坚持认为,权力主要是由观念和文化情境所构建起来的。④具体到苏联解体和欧盟发展这两个实例,在建构主义看来,对于前者而言,戈尔巴乔夫等人对国家安全观念认知的变化以及随后采取的政治决策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而对于后者来说,一个不断构建中的“欧洲(经济、政治与文化)空间”概念一直深刻影响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进展及其未来⑤。因而,建构主义理论的主旨或要义就在于,某种核心性理念的持续性建构终将转换成为一种强劲的物质性力量,而这一点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来说尤其重要。也就是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既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全球政治理想,也不是一个软弱无力的概念性存在,而是可以通过不断地阐发、制度化以及与实践互动而体现为一种现实(变革)性力量。

因而,从理论上说,无论是作为一种关于世界秩序或国际格局构型的理想,还是呈现为一种社会建构性力量的潜在可能性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都有理由成为一种全新的国际战略与外交策略的核心理念基础。换言之,这样一种未来世界构想不仅是值得我们自己期望或追求的,而且也是我们周围或之外的其他国际政治主体的共同向往。但必须指出的是,尤其对于这一理念的提出与倡导者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意涵阐释极其丰富,绝不能停留或局限于观念创制本身——更不能成为一种听起来很美好或政治正确的话语性说辞,而是必须立足或依托于当代中国的国际政治参与实践。正因为如此,可以说,我国政府2015年前后在达成、签署和批准生效《巴黎协定》上的实际行动,是对这一理念的生态维度最令人信服的诠释。

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第二个层面

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进行国际关系理论分析的第二个层面,是它作为核心理念进一步展开与细化的国际关系战略话语或制度框架选择。笔者认为,在这个层面上尤其值得关注或可作为参照的理论,包括美国的“软实力”或“巧实力”话语或战略(霸权理论)、欧盟的“规范性强权”话语或战略(准霸权理论)、我国的“三个世界划分”理论或战略(反霸权理论)。

“软实力”理论主要是由哈佛大学学者约瑟夫·奈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⑥其基本观点是,在冷战结束后的当代国际政治中,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性正在不断增加,美国应该学会运用自己的“巧实力”,即明智地组合使用“硬实力”和“软实力”。在奈看来,所谓实力就是影响他人行为,从而实现自己目的的能力,相应地,“硬实力”是一种强制力,主要包括军事、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实力,而“软实力”是一种吸引力,主要包括文化、价值观和政策等方面的实力。可以看出,奈的本意并非是简单肯定或宣扬美国“软实力”的强大,而是建议美国政府能够与时俱进,更主动地发挥“软实力”的补充性作用,从而继续维持其全球性霸权地位。其实,当时的美国政府在何种意义上真正采纳了约瑟夫·奈的“软实力”理论,是大可怀疑的,但后来的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的确对此赞赏有加,并使之成为奥巴马政府(2008~2012)外交政策的一个标志性话语或口号。

而需要指出的是,“软实力”或“巧实力”话语或战略,一方面在本质上是服务于美国的全球霸权目标的,也就是说,它仍是一种霸权理论,尤其是并不与美国建立在依然强大的经济、军事与科技实力基础上的霸权现实和需要相冲突,另一方面又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折射或回应了美国的世界霸权地位及其能力的下降趋势,作为选项,需要借助于变化相对滞缓的制度构架和文化价值的吸引力来延续其霸权优势。

“规范性强权”话语或战略,是欧洲学者在21世纪初提出并逐渐得到欧盟官方认可的一种理论。⑦其基本看法是,作为近半个世纪欧洲一体化实力展现和制度化成果的欧盟,已经有充分理由宣称是现行国际关系秩序或架构的“改革者”,因为,如今的欧盟至少拥有如下5个方面的“资源”或“实力”:对自身作为规范性权力或角色的认同、物质实力、动员其资源并发挥相应影响的技能、乐于且有能力支持欧盟外交政策议程的合作者、有利的国际制度框架⑧。基于此,在欧洲理事会2003年最早提出的《欧洲安全战略》文件中,欧盟对“安全”做了一种意涵宽泛的界定,并将自身定位于包括“以非军事力量为主的强权”“民事强权”或“文明强权”等多重含义在内的“民事力量”或“规范性强权”。总之,欧盟希望通过主动设定国际(全球)议程及其规则,然后采取“说服、诱使、商谈、施压”以及非军事的强迫等手段,来展现其全球性影响或“软实力”。应该说,欧盟的“规范性强权”话语或战略,一方面也是一种霸权或准霸权战略,旨在借助自己的全球话语规范创制能力和榜样示范来改变冷战结束后的单极性世界格局,即美国霸权,同时也彰显自己的全球性影响或“霸主”地位,另一方面并非是单纯地依赖于所谓的“软实力”,世界第一的经济体量和贸易总额、作为世界第二主要货币的欧元、强大的科研实力与人口素质,都是重要的基础性或“硬实力”支撑。当然,这种“准霸权”话语或战略迄今为止并不是特别成功,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及其之后欧盟在国际气候变化政治中的渐趋边缘化就是例证,其中,欧盟的“软实力”目标与“硬实力”支撑之间的缺乏协调和对美国的过度依赖,是最主要的制约性因素⑨。

相比之下,我国政府提出的“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或战略,是毛泽东主席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关系的新格局对世界主要政治力量及其敌友关系的总体性判断。⑩这一论断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的“中间地带论”思想,雏形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的“中间地带论外交战略”,完整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初。1974年2月22日,毛泽东在会见赞比亚总统卡翁达时首次公开阐述了这一理论: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是第一世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是第二世界,而处在这两大阵营之间的一大批获得政治独立不久的发展中国家属于第三世界。应该指出,“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反霸权的理论,而不是寻求霸权的理论。针对20世纪70年代初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及其集团的世界霸权竞争所呈现出的暂时性均势局面,一方面,中国将自身定位于两大霸权集团之外的第三世界成员,而这就意味着,我们明确选择了“不称霸”或“反霸权”的战略目标,并因此成为我们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重要话语口号或政治利器——一份迄今为止仍意义重大的“政治遗产”,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反对国际政治中最主要的霸权行径或威胁——无论是来自美国还是苏联——来争取到对自身更有利的发展国际空间。事实也是如此,我国正是在应对苏联军事扩张威胁甚至是边境入侵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关系恢复乃至正常化,而后者则构成了我国过去30多年改革开放国策得以实施的国际环境前提。

必须指出,“软实力”或“巧实力”“规范性强权”“三个世界划分”的话语或战略,有着美欧中三方各自的明确意涵界定和适用时间范围,并不能做简单的对照性比较或优劣评判。但它们的共同启迪价值在于,一种国际关系话语或战略要想被付诸实施或取得成功,就必须自觉服务于并内在契合一个更为根本性的关于世界秩序或国际关系格局构型的核心理念、理解或憧憬。正是这一点,在笔者看来,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国际关系话语或战略的进一步阐发至关重要。 概括地说,笔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关系话语或战略意蕴包含如下两个层面:其一,从根本上说,它是新中国乃至近代社会以来,一直不懈追求的一种和平、公正、和谐的世界经济政治新秩序,同时也是全世界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愿望与福祉;其二,在现实中,仍长期处在不断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当代中国将会本着“和平共存、包容互鉴”的原则与方法实现自身发展、做出中国贡献,尤其体现为倡导政治上的“合作伙伴主义”、安全上的“集体协商主义”、经济上的“开放包容主义”、文化上的“和而不同主义”、环境上的“自然保护主义”(也就是“五大支柱”)。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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