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四个全面”重要理论和战略布局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大战略举措。[1]习近平总书记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比喻成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鸟之两翼”和“车之双轮”,[2]要求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3]
一、法制?法治?全面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法治的新时代。这是一个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是一个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时代,是一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时代。[4]一句话,是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
这个新时代并非一夜之间到来的。它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几代人、经历几十年的努力铸就的。它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以及“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历史转型。[5]
(一)法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发展人民民主、建设法制国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的制定,标志了中国步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轨道,迎来第一个法制建设高潮。但是好景不长,从1957年开始,中国的民主与法制进入低谷,特别是十年“文革”,民主与法制几乎消失殆尽。1978年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努力开创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和发展。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都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年底,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而表明中国已实现了各方面“有法可依”法制局面。[6]
(二)法治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建设目标,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入一个新阶段。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标志着我们党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进入一个新阶段和新高度。它使我国的法治建设从单纯的制度建设扩展到状态建设,使我们对法的功能认识从单纯的“专政工具”扩展到以“公平正义”治理社会的平衡器,同时也为我们尔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治建设实践基础。[7]
(三)全面法治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们党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关于依法治国理论实现了从“法治”到“全面法治”的第二次飞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布局以党的“全面法治”理论为基础。[8]十八届四中全会标志着我们党“全面法治”理论的成熟,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并提出“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四中全会继而确立了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大执政原则,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2012年党的十八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首次确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16字方针。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确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路径。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布局,确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它所设计的五大法治体系和六大具体任务,使推进依法治国突出了“全面性”,标志了我们党关于“全面法治”理论的成熟,标志了我国法治建设实践踏上了“全面法治”的新起点。[9]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内涵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确立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总目标,要求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目标属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乃是我们的目标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制度方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乃是我们的制度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衡量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了,我们才能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了。
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内的丰富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位一体、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道路指引、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体现。[10]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一定要走对路子。路子对意味着方向对,就会接近总目标;路子错,方向就错,路走得越长,就会离目标越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既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按四中全会的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五项原则。此外,中国的法治必须以稳定为前提;中国的法治要注意地方的差异性,重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国的法治停不得也急不得,要走向精细化。[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基于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中国的实践,所形成的理论成果,它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党的领导、人民主体、中国道路、全面法治、宪法权威、公平正义、法治体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改革等等,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元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理论、规范理论、技术操作理论,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体法理论和程序法理论,包括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理论,包括以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它主要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如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问题。创建、发展、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乃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工作。[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表现为在各方面各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等五大体系所组成,它构成了中国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完整目标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覆盖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全过程和所有环节,是中国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抓手和衡量标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条件;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依据。[13]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