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金燕:创新基层治安治理的多元合作机制

钟金燕:创新基层治安治理的多元合作机制

合作式治安治理模式认可和鼓励社会力量的成长,主张建立治安多元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弥补传统行政式治安治理模式的局限,有利于提高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渗透和调控能力,是基层治安治理由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迈进的路径选择。

在国家治理的众多领域中,治安职能的实现方式是观察国家治理能力演进的最佳窗口之一,治安治理的创新是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传统的行政性治安治理模式侧重加强国家专制性权力,表现为警察单一主体制,过分倚重国家机器的暴力机制来打击犯罪,较少关注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对社会治安防控的参与;社会治安力量只是警察治安管理的附随性补充。而合作式治安治理模式认可和鼓励社会力量的成长,主张建立治安多元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弥补传统行政式治安治理模式的局限,有利于提高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渗透和调控能力,是基层治安治理由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迈进的路径选择。

运用“经济杠杆”解决公共事务管理难题

与传统的行政式治安治理模式不同,合作式治安治理模式打破了以国家为中心的单向管制、动员的僵硬模式,建立起国家与社会双向良性互动关系,将社会对国家权力的“配合”转化为与国家权力的“合作”,表现出互动化、市场化、社会化三个特征。

在传统行政式治安治理模式中,基层社会治安治理的支撑性力量表现为“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公民参与治安治理更多的是一种外在的、由政府发动、被动式、配合式的参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推动了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也推动了治安治理模式向新型合作式治安治理模式的发展。合作式治安治理模式提倡公民的角色由被动转为主动,以更多的“自下而上”的参与、更多的协作取代动员和控制,主张国家行政性力量与社会力量之间的相互形塑与相互合作,政府调控与社会协调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群众力量互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会治安工作。

传统行政式的治安治理模式对各种治安工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要求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与政府部门等共同承担治安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直接领导者的责任。与传统行政式治安治理模式不同,合作式治安治理模式除了在有限的领域继续依靠传统手段和行政命令发挥作用外,主要运用“经济杠杆”来解决治安公共事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将部分公共治安的生产以契约的方式委托给市场组织甚至企事业单位,公安机关作为公共治安服务的“掌舵者”,为治安承包的私人供给者提供制度激励并提供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并在部分公共治安服务市场化之后规范公用事业职能,维护公平和有效的市场竞争。

传统行政式治安治理模式下的治安服务供给机制,由财政为主的公共资源筹集机制和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机制构成。城市公共物品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都是由国家直接通过税收来提供的,由城市居民免费享受;而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由政府和集体统一提供;治安公共物品的供给呈现广泛均等特点,不但要求实现社会治安服务的广覆盖,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实现社会治安服务供给的均等化。合作式治安治理模式是由公共治安需求多样性与提供单一性的矛盾应运而生的,是一种治安服务的多元主体提供方式,它改变传统由政府部门垄断治安公共服务领域的做法,立足满足社会对治安多样化、层次化的需求,鼓励企业、社团等社会组织甚至个人提供额外的治安服务,扶植、培育、引导、规范保安公司、私用治安产品企业等的发展,让公民在获得政府基本的治安服务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其他社会组织获得额外的、优质的治安服务。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