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隐私应成互联网企业的底线

保护隐私应成互联网企业的底线

由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指导开展的隐私条款专项工作24日在京公布了对首批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评审结果。评审认为,10款产品和服务在隐私政策方面均有不同程度提升,均做到明示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并征求用户的明确授权;微信、淘宝网、支付宝、滴滴出行、京东商城5款产品和服务还提供更便利的在线“一站式”撤回和关闭授权,在线访问、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在线注销账户等功能。

很多网站在提供相应服务时均需要人们注册账号,一些电商或金融类网站还需要绑定银行卡或实名认证,家庭住址、身份证、银行卡账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几乎都会被收集起来。因此,必须强制互联网企业制订公平合理的隐私条款,将其作为网络产品上架或开放注册的前置条件,确保用户隐私不被侵害。

一般来说,当人们提供相关个人信息给网站时,仅代表网站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为本人提供相关服务,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不得擅自收集无关信息。但长期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普遍存在隐私条款笼统不清、征求用户授权同意时“一揽子”打包授权、擅自扩大范围收集等问题。此外,还有些企业不注重隐私保护,导致数据库被攻破,导致个人隐私被泄露。

毋庸置疑,这些忽视隐私保护,或者利用优势地位强行收集或分享用户隐私的现象均属违法行为。将于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同时,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达到一定数量或一定情节的,将构成犯罪。

在此基础上,首先应确立非必要且合理不得收集原则,任何隐私的收集均应以服务用户为出发点,如收集地址和手机号是为寄送商品,收集实时位置是为消费者提供周边商户或导航;其次,应强调明示原则,凡是涉及到用户隐私的,均需在每次收集前明确告知用户,征得用户同意;此外,还要清理霸王条款,用户拒绝采集相关信息的,仅应影响与此相关功能的使用,不得拒绝用户使用其他功能。

这样才能让“我的信息我做主”成为现实,确保公众最大化地受益于信息社会。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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