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文:推进合宪性审查 深化全面依法治国(2)

李少文:推进合宪性审查 深化全面依法治国(2)

目前影响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主要因素

当前,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我国宪法的贯彻实施还不够全面,宪法权威还有待进一步彰显。

一是需要更加注重宪法的法律性和规范性。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从理论上看,宪法内涵着民主的逻辑,既表现为宪法确认人民民主的事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宪法得到制度化、法律化,也表现在宪法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并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在实践中,宪法确认政治事实的功能被强调得较多,而对其法律性和法律效力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就制约了宪法的作用,不利于发挥其规范、指引和激励功能。

二是承载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宪法中的大多数规定需要通过立法、政策和执法加以具体化和贯彻落实,这就需要建立起一定的制度机制来实现。目前宪法在立法、决策和执法过程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还应当进一步发挥,如何使宪法在具体工作中的效力得到更充分彰显,还需要更加明确和清晰的路径。

三是宪法解释程序与机制存在缺失。因为宪法语言具有模糊性和空白,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争议,因此需要相应机关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作出说明。合宪性审查直接涉及到宪法解释。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了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究竟如何解释宪法,还需要更加完善的立法保障。

四是宪法监督制度有待完善。宪法实施的情况需要被监督,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监督需要通过合宪性审查来完成,它包括评价、纠正和追责三部分。《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面对着一些困难,效果还不是很理想。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需要加强制度建设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新任务,它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并适时探索新的制度形式和工作机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理论的意义,创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科学指引。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我国宪法确认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和基本遵循。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基本方式,三者有机统一于我国宪法法律之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其自身逻辑,符合中国的历史进程和实际情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方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具体表现,它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当然内涵。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立足于中国自己的理论、制度和具体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监督权力交由哪个机构行使,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关键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监督宪法实施,这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特色的制度形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应立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和功能,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宪法解释如何启动、解释权如何行使以及解释的效力如何定位等问题。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是我国《立法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包括备案、审查和纠正三个不可分割的环节。它是相对有效的确保法律体系统一的方式,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使之承担一部分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功能,要求将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宪法法律的,必须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和纠正,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探索合宪性审查的新的制度形式和工作机制。合宪性审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需要通过相对专业、高效和权威的机构和人员来完成,需要通过更明确、有效和公正的程序和方式来实现。目前我国宪法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宪性审查如何具体开展。深入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快速发展,要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制度形式和工作机制,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一步。

责任编辑:王玮玮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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