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规定设立党内专门执纪监督机构
党的五大之前,尚未正式设立专门的执纪监督机构,党内执纪监督的权力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行使。党在20世纪20年代领导的安源路矿工人运动和省港工人大罢工中,以及中共广东区委于1925年2月至6月间成立的第一个地方执纪监督机构——中共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为以后在党内正式设立监察委员会提供了直接经验。
党的五大通过总结上述实践经验,并借鉴苏联共产党设立监察委员会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党章中正式规定设立中央和省级监察委员会,并在多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在人员组成方面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这就明确将监察委员与同级党委委员分设,保障了监察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二是在职权范围方面规定:监察委员有权参加同级党委会议及其他各种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这就赋予了监察委员参会的权力,使其能够对中央和省委的决策过程进行直接监督,从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三是在决议的生效和实施上规定:党委不得取消同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但其必须征得同级党委同意才能生效与执行。这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在较大程度上受制于同级党委,削弱了其独立性。然而,该规定又强调监察委员会决议一经形成,便不得被同级党委取消,也赋予了监察机构决议相当的权威性。此外,党的五大还选举产生了由七名正式委员和三名候补委员组成的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党从此有了正式的中央执纪监督机构。然而,此后随着政治局势的恶化,党被迫转入地下,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一年后的党的六大上被取消。虽然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仅存在一年时间,但它正式揭开了党内设立专门执纪监督机构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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