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毅:合宪性审查是一项总纲式政治改革

曾毅:合宪性审查是一项总纲式政治改革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并提出“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对此有哪些制度性的设计与保障?

围绕如何规范权力、约束权力,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一系列“清单式”设计。如果不把制度性权力规范化,或者如果不对制度性权力做有效约束,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设计就不能很好地落地。规范权力和约束权力的最高法则是维护宪法权威,因此十九大报告中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就是规范权力、约束权力的总纲式政治改革。

从历史上看,我们的权力体制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来的,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既有权力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需要逐步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进行了若干次的行政体制改革,但权力体制依然有诸多不规范之处,依然大量存在部门之间利益重叠、利益冲突的地方。为此,十九大报告列举了一系列待改革的事项,诸如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以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等。

上述每一项都值得深入讨论。比如,关于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党政机关探索合并或合署办公,在地方党政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职能相近、利益重叠交叉甚至利益冲突的机构设置。因此,地方党政职能部门的合理化科学化改革任重道远,权力体制亟需得到规范化改革。每个领域、每个系统都有很多的环节和层次,必然制约行政效率,并极大地提升了行政成本,使得很多地方的省市财政只能是“吃饭财政”,甚至连“吃饭财政”都不能自足,不得不依靠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

为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规划,比如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力度;在国家、省、市、县全面组建监察委员会,同纪委合署办公,并制定国家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等。

其中约束“一把手”等主要负责人的权力是重点。在上述列举的改革清单中,党组不但有用人权,还被赋予纪律处分权,党组推荐的干部当然都是主要负责人,所以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在市县党委建立的巡察制度,对象主要是县乡两级的主要领导干部;审计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对“一把手”的离任审计,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国家即将对现行的直属于各个行政单位的审计体制进行改革,比如实行垂直管理,新审计体制下的“离任审计”必然更加有力量;比各级监察局地位更高的监察委的设立,和同级纪委一道,必然对同级“一把手”的权力形成更多的约束和监督。此外,监察委的设立意味着,在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的同时,也在规范着权力,制定国家监察法,用“留置”取代纪委的“两规”措施,这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重大进步。当然,如何审慎地运用“留置权”,还需要科学地研究与探索。这是中国政治进步的一般规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因此,国家治理必然是问题导向的。

(作者为中央党校党建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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