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法为反腐提供了法治利剑

国家监察法为反腐提供了法治利剑

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国家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的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开展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法,也是组织法、行为法、程序法和救济法的综合法。

国家监察法是国泰民安的法治保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国家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的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开展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法,也是组织法、行为法、程序法和救济法的综合法。其中,国家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权限的规定,为监察机关有效开展监督、调查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武器,赋予了监察机关进行法治反腐的坚强利剑,充分保障了监察机关及时有效合法地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国家监察法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赋予监察机关权限和措施,不仅将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下来,而且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赋予了相当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拥有的侦查权,为强力反腐安上了利齿。国家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在以前的行政监察法中,虽然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也同时明确规定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这就意味着这里的“两指”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是有限的: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然而,行政监察机关本身并没有冻结存款的权力。

国家监察法则赋予了监察机关相当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中才能享有的一些侦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有权查封、扣押;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国家监察法在监察权限一章中,除了规定一般的调查取证权以及留置措施外,还规定了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冻结财产、搜查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了这些权力,并可以合法地予以使用,体现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能力。

监察机关行使的是监察权,不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行使的司法权,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侦查措施,而监察机关根据国家监察法采取的是调查措施,两种权力的性质是不一样的,调查权是对职务违法犯罪由监察机关根据国家监察法的规定行使的国家权力,侦查权是对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行使的国家权力,但两种具体措施的表现形式可能是相同的,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都可能是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作为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权的措施,毕竟涉及到监察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国家监察法在赋予其权限的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措施。如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任何人都必须按宪法和法规、按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做到执法合理、公平公正。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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