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统计局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作为国家统计标准,该分类从2018年开始正式实施,对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均具有约束力,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全国标准统一、数据规范可比。
为什么要在已有分类基础上对文化产业分类进行再次修订?分类标准修订后有啥新变化?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高级统计师殷国俊对此进行解读。
为啥变
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文化新业态成新增长点
分类标准是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2004年,为规范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我国研究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作为国家统计标准颁布实施。这也是文化产业分类标准首次亮相。
“该分类首次明确了我国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层次、内涵和外延,为启动和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奠定了根基。”殷国俊说。
如果说,2004年,分类的实施摸清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家底,为反映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经济的作用提供了规范和标准,那么2012年的分类则促进了发展、助推了改革。
2012年,为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国家统计局参考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分类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使分类更加切合发展需要。
“以此分类为基础开展的统计工作为反映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宏观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殷国俊说。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并发展迅猛,日益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理应把这些新业态及时纳入统计范围。2017年6月30日,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同年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文要求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标准。“作为派生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客观上需要根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修订。”殷国俊说。
变了啥
新增活动小类146个,重点调整类别结构
在修订中,原有的定义、分类原则保持不变,新增加了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小类,重点是调整了分类类别结构。
为适应当前我国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形势,更好满足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规划的需要,新修订的分类类别共设置9个大类,分别是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根据活动相似性,在每个大类下设置若干中类、共计43个中类,在每个中类下设置了若干具体的活动类别、共计146个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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