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庆:中秋200元以内,国庆300元以内
《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
12、广西: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
基层工会在本级当年留成经费范围内,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可采取实物发放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提货单须注明物品名称和数量;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13、河南:节日慰问品不得超过2000元
《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14、福建:慰问品年度总额1300元
《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的年度总额不超过1300元。其中,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包括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15、辽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200元
《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200元。
16、山东: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
《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逢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各级工会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17、黑龙江: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18、湖南:节日慰问物品每人每年不超2100元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但不得发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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