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先进找差距添措施”活动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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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12日,区发改局相关负责人赴广安两天学习考察EPC建设模式。在考察过程中,实地学习和了解了市上EPC建设模式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深切感受到了放开搞活、观念更新等方面对我区未来发展具有学习和借鉴意义。  

一、EPC建设模式政策依据  

EPC建设模式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x发〔2014〕x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x市[2016]x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等文件规定,法律政策依据充分。  

二、与一般招标模式相比,EPC建设模式的优点  

(一)一般招标模式项目批复前与EPC建设模式所需前期要件是相同的,但一般招标的地勘、设计、施工需分阶段单独招标,至少要经历两次招标,而EPC模式是三阶段打捆一次性招标,可节约2-3个月左右时间。  

(二)EPC总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协同运作,可以有效解决设计与施工的衔接问题、减少采购与施工的中间环节,较好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实用性、技术性、经济性之间的矛盾。  

(三)合同总价相对固定,有利于费用和进度控制,尽可能避免工程变更,加快项目推进,节约工程时间。  

(四)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项目管理各方的优势,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目标。  

三、EPC建设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EPC建设模式招标是基于可研进行的,可能存在边界不清晰,参数不明确,无法达到项目品质要求和业主预期,如修建学校项目,大到详细的外观风格具体应达到何种要求,小到同样的材料采用何种产地、规格等。可研做不到一一详尽,初步设计完成后,业主与承包方可能会因成本、质量、材质、规格等具体事项争议不断,久拖不决。  

(二)EPC承包商在承接总包工程时会考虑管理投入成本、利润和风险等因素,可能会存在过度设计,所以EPC总包合同的工程造价金额一般都会偏高。  

(三)EPC建设模式招标给定的是估算总投资,承包商在设计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故意拼凑总投资金额而导致设计内容不满足功能使用要求的设计缺失。  

(四)EPC建设项目承包商参与投标是临时组成的几家联合体,也可能存在内部协调的问题,导致项目滞后。  

四、EPC建设模式的建议  

虽然我们倾向于选择一般招标模式,但EPC作为一种国家鼓励的模式,能够更好地解决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深度融合,快速推进项目。经学习了解其他地方EPC实施的经验,若我们要实施EPC建设模式,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业主单位应主动加强和可研编制单位对接,督促编制单位将可研尽量做到初步设计深度,利于解决边界不清晰,参数不明确的症结。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成果进行严格审查,及时掌握设计进度、成果,对初步设计全过程进行管控,必要时组织信誉好、能力强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初设成果进行论证,尽量避免过度设计。  

(三)财政评审在节约财政资金的前提下,也应当实事求是,结合项目特点,客观的评审项目,做到物有所值,保障施工方的合法利益,避免相互扯皮,耽误工期。  

(四)在设计阶段要严格遵循可研估算价进行限额设计,非遇不可抗力不得调整,如财评价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以最高限价作为工程限价;如财评价低于最高限价,以财评价为最高价。  

(五)改变过去由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编制清单的做法,由承包商编制预算清单,如存在漏项、少量,功能缺失等情况,由承包商自行负责,产生争议时,我们更有话语权,利于责任划分。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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