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社会矛盾突出时期的吏治

我国古代社会矛盾突出时期的吏治

社会矛盾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也是我国古代王朝统治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统治者如处理得当,会化解矛盾,转危为安;如处理不当,也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政治危机。面对突出社会矛盾,统治者的吏治状况与吏治手段如何,在缓和社会矛盾或激化社会矛盾中起着重要作用,其经验和教训值得重视。

我国古代社会矛盾凸显的主要原因

政策法令制定不当。一般来说,王朝建立初期百废待兴,如果统治者能够顺应民心,政策法令得当,国家很快就能出现一派兴旺气象。后几十年,随着功臣元老凋落,官吏新陈代谢加速,如又能适时调整统治思想,改变治理策略、用人策略,又可以渡过各种矛盾突出的危机,使王朝能较长延续,汉、唐、明、清都是案例。反之则会激化矛盾导致王朝覆没。秦初即推行沉重的赋税徭役政策和严酷的法律,是陈胜吴广在秦朝建立十余年后即揭竿而起的直接原因。东汉波及全国的党锢之祸,起源于乡里两股势力的一次争论,但在舆论的推动下争论流向洛阳太学,由局部突发事件形成全国性社会危机。这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基于东汉王朝对整个形势判断错误,制定政策失误,致使朝廷几乎与整个社会直接对立冲突。历代中原王朝大都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共存,一旦政策失误引起民族冲突,也会激化社会矛盾。

横征暴敛引发农民起义。获得天下后如不能及时恢复经济与民休息,仍然赋税徭役沉重,就会积累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历代农民身上的负担主要是赋税、人头税和徭役。唐中叶以前,我国封建社会矛盾激化所引发的农民起义,主要针对国家经济暴政,矛头直指官府。中唐以后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农民朴素的平均平等思想更为明确,争取自身经济地位的要求更为强烈。农民战争的主要对手虽仍是封建王朝官府,但封建财产关系和地主阶级所受到的冲击,远比先前激烈得多。

社会矛盾突出与吏治的关系

用人不当,加剧矛盾激化。秦二世昏庸,重用赵高,“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使秦始皇以来积累的社会矛盾迅速激化。东汉中晚期皇权衰弱,外戚宦官专权,政治全面黑暗,士大夫没有出路,人民负担沉重,正常社会秩序严重破坏。明朝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日益激化,皇权面临严重危机,而腐败无能的明熹宗重用宦官魏忠贤,把中国历史上的宦官专权推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成为晚明社会矛盾激化的焦点。用人不当还表现在当时统治者不能知人善任,不能把合适的人用在合适的位置上。

官僚队伍腐败。古代官僚队伍腐败是常见现象,其引发社会矛盾激化是一个过程。《太公阴符》一书中托周武王问姜太公“治乱之要”,姜太公列举了十种情况:吏做事苛刻;吏不公平;吏贪污腐败;吏以权力胁迫民;官与吏合伙做坏事;吏缺乏人情;吏监守自盗;吏经商贱买贵卖给民;吏把负担转嫁给民;吏对民声色严厉。这十种腐败中如有三种情况,就会“国乱而民愁”,如果“尽有之,则民流亡而君失其国”。这基本上概括了官僚腐败的状况与结局。这种腐败如果与某种突发事件相关联,就会使社会矛盾激化加剧。

缓和社会矛盾的吏治手段

知人善任,用人所长。知人善任,用人所长是统治者化解局部社会矛盾的常用手法,效果也很明显。汉代薛宣善于理政,史称他“白黑分明”“政教大行”。任临淮太守期间,陈留郡社会矛盾激化,汉成帝将其调往陈留,激化了的社会矛盾很快被平复,原因是老百姓“敬其威信”。薛宣后任左冯翊,其管辖范围内频阳县矛盾突出,难治,粟邑县民风淳朴,易治,但频阳县令是因“孝”被选拔出来的,凭年资而升迁,缺乏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的方法。粟邑县令尹赏出身郡吏,善于理事。薛宣上报批准后将两县令互换,数月后“两县皆治”。无论制度如何,官吏的个性差别始终存在,有的善于“破坚理烦”,有的较为因循;有的注重道德感化,有的唯法至上。官吏个人为政风格不同,各有优劣,根据不同情况调节使用,对区域性的社会矛盾化解有益。针对不同的社会矛盾选派不同的官吏去处理,这种例子在历史上很多,但主要取决于用人者的识见,也取决于整个政治环境的优劣。

调整结构,缓和矛盾。对于全局性的社会矛盾,需要统治者从宏观角度调整吏治。汉初官僚队伍结构仍以秦代文法吏为主体,以法家为指导,为政严酷,社会矛盾再度突出。萧何、曹参等以黄老思想为指导,选用“讷于文辞,谨厚长者”为吏,对“文景之治”局面的形成有很大作用。汉武帝时又吸收儒学之士参政,不仅强调以法治国,而且强调以德治国,大量选拔在基层社会道德声誉良好的人为官吏,使政风得以部分改观,矛盾有所缓和。东汉初年,刘秀“退功臣而进文吏”,避免功臣占据行政岗位,重用儒学之士,使东汉初年社会矛盾相对缓和。我国历史上官吏选拔制度的变化,实际上也是调整官僚队伍结构的重大举措。广泛吸收社会各阶层人物参与国家管理,是缓和、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

实施改革,起用人才。改革是缓和社会矛盾的常用方法,成功与否,均与统治者用人关系极大。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改革用人不受资历、年龄、秩别限制,能够破格选拔杰出人才来处理复杂的社会事务。战国是社会矛盾激化时期,也是破格用人的主要时期,列国主持变法人物大都来自于它国,国君看重的只是其政治主张和能力。秦汉之际社会矛盾复杂,刘邦知人善任、任人唯能,是他最终在群雄逐鹿中获胜的重要原因。汉魏之际的曹操,用人“各因其器”“不念旧恶”,唯才是举,网罗了大批人才。当然,破格起用是在关键时期的关键位置上,也不宜泛用。

善用勤勉,化解矛盾。历代王朝多重视从基层选用官吏,从郡县选用官吏,朝官更需有地方为政经历。汉代选拔人才,很注重乡里的评价,因为乡里是一个人生长的地方,其评价有一定的准确性。“乡论”如果不好,其人很难为官。乡里有较高道德威望的吏员,一般出自本地,尽管他们级别不高,但也拥有上升通道。汉代朱邑原本是名乡官,后升任大司农(位列九卿)。他为人廉洁公正,从不粗暴无礼对待别人,经常抚恤慰问老人和孤寡无依的人,深得吏民敬爱,自然也化解了不少社会矛盾。为化解矛盾,朝廷也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官吏在复杂时期勤勉工作,如增秩、赐爵,给予其更高的待遇。而对处理不好事务的官员,则采取降低秩次、调离等措施。

“久任”与“便宜从事”。对那些善于处理复杂社会矛盾、深得百姓爱戴的地方官吏,国家不轻易调动,让他们“久任”。明代宣德年间,苏州、吉安等九府难治,朝廷一次性从各部员外郎中选9位任知府职,给予他们特殊权力。其中况钟任苏州知府13年,陈本深任吉安知府18年,治绩突出。晚明学者韩邦奇说:“官不久任,虽欲言治,皆苟而已。百弊皆生于不久任,百利皆生于久任。”此言虽绝对,但不无借鉴。“便宜从事”是古代官吏在遇到应急事务或突发事件时,可以不拘条规,无须请示处理。汉宣帝时渤海郡大乱,龚遂出任太守,他向宣帝请示:“臣闻治乱民犹治乱绳,不可急也;唯缓之,然后可治。臣愿丞相御史且无拘臣以文法,得一切便宜从事。”在特定时期给特定的地方官吏相对自主的权限,对及时处理问题有益,也是古代国家处理社会矛盾激化的有效办法之一。

严厉惩处腐败官吏。为防止社会矛盾扩大,历代统治者很注重对腐败官吏的惩治。在社会矛盾激化时期,惩治腐败的力度大,可以平息民怨,昭示公正。东汉初年国家为增加收入而“度田”,有的官吏不敢得罪权贵,把地主的租税负担转嫁到农民头上,引起农民的反抗。光武帝知悉度田不实的情况后,对舞弊官吏进行严厉惩罚,大司徒欧阳歙、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等人,皆下狱处死,使民怨得到暂时缓解。用人失察,即被任用者出现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行为,用人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即使非其所举,如果辖下腐败,监察官也要受牵连。汉代规定:“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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