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禁止不当联结

法治禁止不当联结

在某地的拆迁工作中,县政府为了按时完成拆迁任务,启动建设项目,下发文件规定“四包两停”政策,从而导致该县160多名公职人员因为是被拆迁户的亲属而受到牵连。

所谓“四包两停”政策,是指公务员要对其作为被拆迁户的亲属:(1)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2)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3)包其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4)包其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如果这四项工作不能包揽完成,那么政府要对完成不了“四包”的责任者,实行“两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曾有一时,这种做法在个别地方还被作为先进经验被宣传和推广。

今天,虽然这种做法有关地方政府已经停止,文件也被废止和收回,但类似的做法在少数地方依然存在。我们如何吸取教训,防止类似制度和做法的出现,需要对这种做法作一次“全身”的“法治体检”。

不可否认,这类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按时完成拆迁任务,特别是应对拆迁中的“钉子户”,是有帮助的,但它的“合法性”我们不予认可。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公务员的素质有高于一般公民的特别要求。公务员的亲属在拆迁中拒不配合工作,让公务员出面,帮助有关单位沟通,做好其亲属的思想工作,这样要求是可以的,公务员也应当配合。但如果公务员完成不了“四包”任务,那就要暂停其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这就违反了《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纪律,以及纪律处分都已由《公务员法》作出明文规定。将“四包”作为公务员强制性法定义务,并对未落实者作出职务上和经济上的不利处分,缺乏《公务员法》的依据,并违反《公务员法》职务法定原则。

另外,对于完成不了“四包”的公务员,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本质上是为无过错的公务员与有过错的被拆迁户之间设定了连带责任,前者必须为后者承担责任,这是一种不当联结,违反了禁止不当联结的法治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发端于司法审查实践的一项技术标准,要求国家公权力行为必须与立法目的保持合理正当的关联。它基于实质关联性之要求,阻却公权力主体作出公权力行为时,将不相关的主体和不相关的行为因素进行无端关联,从而导致让无辜的主体承受他人行为的不利后果,或者让一个主体过度承受一个行为的多种不利后果。该原则在理论上源于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禁止恣意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有着悠久的思想渊源。

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禁止株连、责任自负原则演化的结果。从株连到罪责自负,从连带责任到个人责任,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在奴隶社会和封建专制时代,统治阶级为了维持自身的统治,对劳动人民实施残暴的镇压措施。体现株连原则的连坐制度最为典型。例如,《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父母犯罪,其子女也当承担刑事责任;盗卖他人财物的罪犯如果死亡,其家属负担5倍于原物的赔偿金。在法兰西王国,路易十四颁发敕令规定株连原则,一人犯罪,祸及全家和全村,即使是幼儿与精神病患者也不能幸免。在我国古代也曾有连坐制度,在漫长的反封建斗争过程中,株连制度被废弃,代之而起的是罪责自负原则,“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Nemo punitur pro alieno delicto),它禁止将不相关的人与人之间或事与事之间,无端联结、互为因果,作为连带追责的理由。社会主义法治更是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联结。

如果我们在工作中不能坚持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就难以有效保护公民、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可能人为扩大打击面和处理面,远离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四包两停”或类似的做法绝不应重现。

(胡建淼专家工作室供稿)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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