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有据,让农民在改革中受益

于法有据,让农民在改革中受益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此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三块地”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及时补充完善土地管理的短板,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通过多项制度创新,充分地尊重了农民对土地的法定权利,有力地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的边界和适用更加明确。根据《宪法》和原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边界和适用问题,长期以来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原有《土地管理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款,直接导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成为获得新增土地的唯一途径,以至于任何征收土地的理由都被认定为“公共利益”。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确需征地的六种情况,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边界,有助于解决征地过程中公共利益泛化的问题,防止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征地补偿的标准和程序更加完善。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国家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次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基于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改变原来的补偿办法,代之以区片综合地价,即除了考虑土地产值外,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从而综合确定征地补偿款。此外,在原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基础上,新增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如此一来,农民在法律层面上可以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障。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将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这样对被征地农民来说,在征地过程中就能拥有更多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集体用地的入市和流转更加通畅。为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直接对接市场、实现流转,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进行了重大制度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要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就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外部人直接使用;该使用者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长期以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就此告一段落,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将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这还有利于扫除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加速实现农村的转型发展。

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更加灵活有序。在过去“一户一宅”规则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对于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来说,对待自家农村宅基地的处理问题,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考量,有的可能会选择保留,而有的则愿意退出。针对这样的现实情况,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做了灵活的制度安排,对于进城以后不再回头的新市民,允许他们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有序退出;而对于那些无意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来说,地方政府不能强行干涉,不能强制其退出自己的宅基地,必须尊重他们的意愿。自愿有偿的宅基地退出原则,充分考虑了农民处置宅基地的意愿和想法,有效地维护了他们是否退出宅基地的合理诉求与正当权益。

一枝一叶总关情,一字一句见初心。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此次修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总结试点经验、吸收改革成果,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于法有据,让农民的土地权益,于法有利。(责编:于川;校对: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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