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稳健前行】依法治国的中国经验(2)

【中国稳健前行】依法治国的中国经验(2)

全面依法治国的五方面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展现出独有的特征和优势,是一条发展中国家走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路,法治建设的中国经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党在法治建设中的核心领导作用。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了自上而下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与自下而上的基层法治创新相结合。这种领导体制使得各种改革措施较少受到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多元力量、现实复杂利益的牵绊钳制,能够既加快实现法治建设目标,及时取得法治改革成果,又使得基层的实践创新与顶层设计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关键。这种核心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治教育和法律实践等环节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中国共产党作为这种阶级性和人民性的代表,凝智聚力、依法执政。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中国共产党是争取民主、发扬民主、扩大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导核心,没有党的领导就不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也就不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第三,法律制定过程是党领导立法机关把党和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的过程。第四,法律的实施过程是党领导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过程。

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国的法治和依法治国,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同中国古代几千年治国理政的经验总结有关,也同挖掘和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有关。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按照儒家思想,治理国家,不能一味地严刑峻罚,以“杀”去杀,而应该以道德调整为主,以法律(刑罚)调整为辅,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从而维护淳朴民风井然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些重要论断和由此形成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传承了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

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的协商性法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力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人,通过法治方式实现当家作主,以法治方式治理国家。法治建设为了人民、 依靠人民、 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也在法治中自我管理、自主发展。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地方各区域统筹兼顾、协作互动的协商性法治。法治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经济、政治、文化的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注重对法治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从制度形成过程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强调科学合理规划的建构型法治。西方国家的法治发展常常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激化而被动调整的结果。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是断裂的、自发的或者漫无目的的,而是连续的、有领导的、有规划的逐步推进的过程。事实上,这种理性主义建构态度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普法教育宣传等各个法治环节。从中央到地方,从科学立法到司法改革,通过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审慎拟定改革方案,防范改革风险,渐次实现改革目标,可以保证法治建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积极稳妥地推进,更好地统筹兼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为例,其主要功能在于使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展,同时起到了领方向、绘蓝图、立良法、促善治的良好作用。

坚持在实践中渐进发展法治。从制度运行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体现了实践理性,是强调试验学习、先易后难的渐进型法治。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在必须具有预期稳定性的法律领域中充满了实践理性,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特点和优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是一个长期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将法治建设的目标落到实处,需要加强对具体实施方案的系统研究和设计,通过试验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然后再行推广。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的法治建设,其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反复试验、不断学习、抢抓机遇、以点带面、持续创新的过程,这个过程保证了法治发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提升了法治建设质量。

“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我们要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实现中国稳健前行,写好五千年文明古国的治国之道新篇章。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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