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一体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的思考(2)

构建一体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的思考(2)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率领全党高擎反腐大旗,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反腐败已经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目前正在向从根本上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常态化战略性转变。就全党形势分析,虽然高压反腐败大气候下已鲜有人敢“顶风作案”,但仍有一些人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对反腐败持观望态度,期待着“雨过地皮湿”,一旦发现反腐斗争稍有松懈,各种腐败现象很有可能会沉渣泛起,形成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能量对冲。这就决定了在全党性反腐体制机制建立和有效运行尚需要一个过程的情况下,在反腐倡廉“标本交替发力”向“标本兼治一致”转变的阶段,必须提高腐败成本,对那些胆大妄为“顶风上”者、处心积虑“智能违纪”者,从各方面加大惩处力度,对冒险腐败者形成“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强力震慑,使“不敢腐”、“不能腐”与“不想腐”交替作用、共同发力。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虽然可以从制度上有效防范和规制腐败现象,但决不应也不能代替法纪惩治。任何制度都不是万能的,由于公共权力从事着稀缺资源的分配,因此,肯定会引起私欲膨胀之徒的觊觎,具有极大的被滥用的危险。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施特劳斯所说,“只要人类继续存在,人的天性一有机会就会一次次地战胜正义和法律脆弱的约束”。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必须始终坚持标本兼治、共同作用。这样,才能确保机制运行常态化,真正从根本上治理腐败。

四、风险防控机制不能代替其他制度管理

首先,反腐倡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共同发力。尽管制度建设具有权威性、公法性等特征,在各项建设中处于贯穿其中、规范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的重要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建设可以替代其他各项建设。相反,制度建设只有嵌入和贯穿其中,才能找到着力点和价值点。

其次,制度建设本身也是一个综合工程,既要建设又要执行、既要执行又要管控。这就决定了一个好的机制,需要跟上配套的执行、监管措施,让制度刚性运行、有效运行。比如要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防止权力滥用;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形成严格约束,让用权始终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等等。这些都与制度建设相辅相成,仅靠制度本身是不能替代的。

再次,制度建设还是一个人文工程。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从严治党要靠严明党的纪律。党的纪律之所以在同样的背景条件下执行有差异,一个重要原因是人的认识和觉悟程度有不同。这就决定了强化制度执行力,人的觉悟具有基础性作用,在抓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观念、底线意识,不断提高在执行制度面前的讲政治能力、在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在警示面前的醒悟能力,不断让思想自觉引导行动自觉、筑牢思想防线。这同样是机制本身所不能替代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世界上不存在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防控体系作为他律,在应用中不应也不能代替其他制度。所以,在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之后,一方面要认真抓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另一方面,要搞好与其他各项制度的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进而让行动自觉深化思想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

五、构建防控体系是一个需要在运用中不断优化的开放建设过程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一切人类思想与行为是否正确与先进的标准。廉政风险防控网格化以及嵌入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等探索实践,作为一种以管控权力“自由量裁空间”为基本指向的廉政行为机制,同样必须靠实践来检验和完善。这就从客观上规定了这一体系的开放性特点。

首先,防控体系以有效管控现实问题为靶向,党风廉政建设实践遇到了什么样的新情况、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新问题,防控监督体系布局中就应当增设什么样的内容,确保权力走向哪里、防控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进而实现与时俱进,使体系始终拥有强的生命力和管控力。

其次,防控监督体系服从全党反腐败斗争大局,反腐倡廉建设出台什么样的具体制度、规范,风险防控体系就必须及时把有关政策要求嵌入其中、进入综合管理流程,不断解决思想、组织、作风、纪律以及企业管理等诸方面存在的与廉政建设“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确保廉政风险防控的政治含量,确保制度建设不断向“中央基准”看齐。

再次,防控监督体系以廉政风险有效防控为目的,有着很强的可期性。这种可期性,虽然有着可以“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不能也不可能马上看到其作用的全部效果。因为任何体系机制的运行都有一个入脑、入心、入行的过程,有一个“积小胜为大胜”的过程,其效果必然有眼前的,也有长远的;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必须遵循“探索实践在前,概括提升在后”的规律,从解决突出现实问题入手,不断根据形势任务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推进制度创新,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保持和巩固新常态。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防控体系建设需要一个在运用中不断优化的开放性建设过程,不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也不能奢望一锤定音、一劳永逸,而应当具有全面的和辩证的眼光,既注重眼前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效果,又注重长远的、潜在的、暂时还需要打基础的效果,从而做到以“钉钉子精神”认真落实体系,一步一个脚印前行,把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细、越扎越牢,使监督的尺子越来越清晰、越来越管用,不断将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直至达到“不敢腐”、“不能腐”向“不想腐”转变的最终目标。这才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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