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内在逻辑与创新发展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内在逻辑与创新发展

核心提示: 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这成为党内对待犯过错误同志的基本方式,改变了过去“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不正确斗争方式。经过几十年的坚持和发展,其早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政治生活准则和纪律工作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思想融入其中,丰富和拓展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内涵。

【摘要】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这成为党内对待犯过错误同志的基本方式,改变了过去“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不正确斗争方式。经过几十年的坚持和发展,其早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政治生活准则和纪律工作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思想融入其中,丰富和拓展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内涵。

【关键词】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批评 防微杜渐 容错纠错机制【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具有内在的辩证统一关系

如何对待党内犯过错误的同志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每一个党的生存和发展通常伴随着党内的较为温和的派别和较为极端的派别的发展和相互斗争,谁如果不由分说地开除极端派,那只会促进这个派别的增长。”①他们反对党内这种无原则的“无情打击”的处理方式,而是主张在批评的基础上达到党内的思想统一。“各国民主主义者的团结并不排斥相互间的批评。没有这种批评就不可能达到团结。没有批评就不能互相了解,因而也就谈不到团结。”②列宁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思想,强调:“没有思想上的统一,组织上的统一是没有意义的:这种组织上的统一我们从来没有寻求过,而且也不可能去寻求……我们不应该忘记,没有共同的思想基础,根本谈不上统一的问题。”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论述为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处理党内犯过错误的同志提供了理论指导。

由于中国共产党诞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故党内的矛盾和斗争异常复杂突出。长期以来,以王明为首的“左”倾教条宗派主义,不能正确区别不同性质的错误,把思想错误、小错误、个别错误同反党、反革命问题相混淆,统统予以“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以至于“共产党员犯了错误跟反革命没有区别”。④其结果是使许多同志受到了不应有的伤害,党的事业也受到极大的打击。有鉴于此,毛泽东号召大家要“避免党在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错误斗争的方法”。⑤在《矛盾论》一文中,他就强调:“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严格地遵守的一个原则。”1938年10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他又提出:“对于犯错误的干部,一般地应采取说服的方法,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只有对犯了严重错误而又不接受指导的人们,才应当采取斗争的方法。”1942年2月,毛泽东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发表《整顿党的作风》的重要讲话,首次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并将其作为整风运动的宗旨。他为此做了一番精辟的阐述:“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对曾经犯过错误的同志,“只要他不讳疾忌医,不固执错误,以至于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而是老老实实,真正愿意医治,愿意改正,我们就要欢迎他,把他的毛病治好,使他变为一个好同志”。“对待思想上的毛病和政治上的毛病,决不能采用鲁莽的态度”,而是必须采用“治病救人”的态度。⑥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马克思“以斗争求团结”思想的体现和发展。它既体现了“惩前毖后”与“治病救人”的辩证统一;又体现了“惩前”与“毖后”、“治病”与“救人”的辩证统一。“惩前毖后”的目的是为了“治病救人”,做不好“惩前毖后”,就实现不了“治病救人”。“惩前”的目的是为了“毖后”,没有“惩前”,就没有“毖后”;“治病”的目的是为了“救人”,没有“治病”,就没有“救人”。对党内同志所犯的错误一定要开展斗争,这就是“惩前”和“治病”;但斗争的目的不是要把这些同志斗垮、斗倒、斗臭,而是采取说理的方法,既要讲清问题的严重性,又要抱着与人为善的态度,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最终达到改正错误、团结同志的目的,这就是“毖后”和“救人”。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为了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一方针,1942年4月3日,中央宣传部下发《关于在延安研究讨论中央决定与毛泽东整顿三风报告的决定》(即“四三决定”),特别强调:“对于犯错误的同志,只要他想改正,想求进步,即使是在进步中尚不免有错误,也应鼓励他,帮助他。要欢迎每一位同志的微小进步,从此去争取他的完全进步。”《解放日报》亦在同年4月5日发表的社论中指出:“治病救人,是以同志的态度对待同志,是尽力挽救犯错误的同志……只要稍有一线希望的人,即使犯的错误很大,也希望他回心向善。”

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全党上下广泛地开展了民主整风运动,深刻地进行了批评与自我批评。一些过去犯过“左”倾教条宗派错误的领导干部,如张闻天、博古等人,虚心接受他人的批评,并总结个人过去的经验教训,做出诚恳而深刻的自我批评。王明起初拒不承认自己过去的错误,但后来在巨大的压力下,也表示愿意尽己所能,改造思想、纠正教条主义错误。然而,出于长期以来党内对犯错误同志僵化刻板的认知,在整风过程中,许多人对党内犯错误的同志采取冷嘲暗箭式的排斥和打击,还有些过去受过错误打击的干部,对那些犯了“左”倾错误的干部进行了过火的斗争,使部分犯错误的同志“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被揪上台去交待问题,还有的甚至被轰出会场”。⑦有些人还将教条宗派说成是“反革命集团”,并认为“王明是特务”。在党的七大选举中央委员时,当时很多同志不愿意继续选举王明、博古、李立三等曾经犯过“左”倾路线错误的同志为中央委员。

为了纠正整风运动中这些偏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言行,1944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将王明、博古同志的问题确定为党内问题。同时,他还回顾了党的历史,谈到当年在反陈独秀和李立三的斗争中,“对犯错误者只是惩罚”,“在思想上没有很彻底的讨论,但结论作得严重,因此未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前车之覆并没有成为后车之鉴”,深刻地论述了“思想弄清与结论宽大”的必要性,提出今后在对历史教训做结论时,“要照顾以后,不重视惩办,只作政治结论,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同年4月12日,毛泽东在延安高级干部会议上再次谈到:“对于历史上犯过错误的同志在作结论时应取宽大的方针”,“不应着重于一些个别同志的责任方面,而应着重于当时环境的分析,当时错误的内容,当时错误的社会根源、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对于人的处理问题取慎重态度,既不含糊敷衍,又不损害同志”。同时认为,“对犯过错误的同志不应‘一掌推开’”,可再重用,并尖锐地批评了党内存在的这股不愿意和犯过错误同志共事的情绪,要求大家一定要“练习和那些曾经同我闹过纠纷、有原则分歧、打击过我以及开除过我的党籍的人合作”。⑧这样,在毛泽东的主张下,王明等许多过去犯过“左”倾路线错误的同志仍然当选为中央委员,并安排重要工作。

1945年4月20日,毛泽东在六届七中全会上对《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草案作了说明,强调要总结历史经验,团结政治上过去犯过错误现在改正了的同志。这样,在毛泽东的正确指导下,延安整风运动始终围绕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铲除了长期在党内扎根的“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党八股”,树立了以“实事求是”为核心的正确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党风和文风。1945年党的七大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正式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作为今后处理犯错误党员的基本原则予以确立,并为此后历次党章所坚持。

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1956年4月,他在《论十大关系》中,首次提出“一看、二帮”的政策,即:“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志,一要看,二要帮,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何为“一看、二帮”呢?毛泽东对此作出过详细地解释:“犯了错误,无非有两个可能:一个改,一个不改,一个能够改正,一个不能改正。所谓看者,就是看他改不改。所谓帮者,就是帮他改。犯了错误,要有一个等候的时期。”此后,毛泽东即多次将“一看、二帮”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合在一起,作为党对犯错误同志所应采取的方针加以表述。

这些正确主张和做法,使很多犯过错误的同志深受感动,他们纷纷积极主动地反省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在重返工作岗位后以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投身到工作中。党的力量不仅没有受到损失,反而使党内更加的团结了。经过实践长期不断的丰富和发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方针,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通过解决自身问题达到巩固和发展党的团结、统一的历史经验和优良传统。

新时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赋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新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进程中,进一步深化了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认识,创造性地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思想融入其中,使事后的惩治与事前的预防有机结合起来,丰富和拓展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内涵。

2013年5月,中央印发《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宣布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一场为期一年左右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改善和加强党员干部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其中,对“治治病”的解释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人的思想和作风如同身体一样,有了毛病,也必须抓紧治;如果讳疾忌医,小病拖成大病,就会病入膏肓,最终无药可治。这实际上是从“治病于初起”的角度出发,深化了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认识。

同年12月20日,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二〇一三——二〇一七年工作规划》,规划提出,要充分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这实际上要求各级党组织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规划首次将“抓早抓小”与“治病救人”结合起来加以表述,反映了中央逐渐从注重“事后惩戒、病后救人”的传统思维模式中跳脱出来,转向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新思路上来了。

2015年9月,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党纪轻重处分和立案审查的数量和涵盖范围加以区别,这实际上是根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精神,提出了监督执纪的原则和具体执行方式。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真管真严,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他特别强调:“要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组织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决不能坐看自己的同志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其中,《条例》第一次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作为党内监督的原则完整地加以表述,正式从制度层面上丰富和拓展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方针原有的精神内涵。《准则》则将“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等作为突出强调的部分,此外还首次提出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以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党的十九大上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中,正式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的表述增补进第七章、第四十条内,使党章中原有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理论和制度层面上,更加丰富、完善。

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再到新颁布实施的《条例》和《准则》,最后到十九大上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明显可以看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方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原则,另一方面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精神融入其中,把党内日常监督执纪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这一重点转移的背后,体现的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思路。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提出已近80年,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政治生活准则和纪律工作原则,既体现了党的思想斗争和组织工作的统一,又体现了严明纪律和团结同志的统一,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的重要法宝和基本原则。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做到如下方面:

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早在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就要求全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展开了正确的而不是歪曲的、认真的而不是敷衍的批评和自我批评”。⑨不少领导干部就是因为在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环境中,身体里滋生了病菌,又没有及时发现和治疗,其结果就是小病拖成了大病,最终无药可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全党范围内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借鉴和恢复延安时期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最终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成功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坚持开门搞活动。”此外,中央专门对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出了明确要求,防止批评和自我批评蜻蜓点水、避实就虚、避重就轻、一团和气。在活动深入开展的过程中,广大党员干部,深入查摆问题,深挖问题根源,认真地进行了自我剖析。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本着对彼此负责的态度,相互批评不留情面,真正做到了红脸心跳、出汗排毒、治病救人。许多党员干部都说:“自己经历了一次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思想受到洗礼,灵魂受到触动”;一些年轻的党员干部感叹道:“这次真是补了课,明白了党内政治生活是什么样、该怎么过。”

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析近年来查出的典型腐败案件,明显可以发现,许多党员干部的违法都是从违纪开始的,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从小节到大错的蜕变过程。习近平总书记不止一次地指出:“如果在刚发现问题时,组织就及时拉一把,一些干部也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而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党内对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或有意或无意的视而不见,纪检监察部门更是有一种“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和倾向,甚至有“对干部的小错视而不见,等同志犯了大错再算总账”的思想。其结果就是长期陷入“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怪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也无从落实。有鉴于此,中央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为了强化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此外,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一个鲜明特点。通过层层设防、环环相扣的方式,兜住绝大多数的党员干部不犯大错,对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必要之时,当头棒喝,最大限度地避免他们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184.9万人次。实践已经充分证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有效地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目的落到了实处,进而有力地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党内的政治生态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也有一些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了畏首畏尾、消极懈怠的状况,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害怕工作出错,害怕承担责任,不作为、慢作为,等待观望的情绪浓厚。容错纠错机制的出台为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提供了制度保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准则》首次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为了使机制具体化,2018年5月,中央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从思想教育、用人导向、考核评价、容错纠错、能力素质、关心关爱干部、凝聚合力等七个方面对干部担当作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特别指出:“坚持预防在先、教育在先、警示在先,对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情况抓早抓小,及时提醒函询诫勉,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推动问题解决,通过经常性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小毛病酿成大错误。”容错纠错机制的提出,既防止了纪律的松绑和作风的减压,又坚决治理了不作为不担当的现象和行为,同时,通过一些重要举措,有效地区分了不同错误的性质,从而保护了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史教研部教授、博导)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8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23页。

③《列宁全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47-248页。

④《胡乔木回忆毛泽东》,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11页。

⑤《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469-470页。

⑥⑨《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27-828、1096-1097页。

⑦⑧《毛泽东传》(第2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674、725-726页。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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