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疫情境外输入的法律对策

防范疫情境外输入的法律对策

【摘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迅速蔓延,我国面临着外防输入的巨大压力。可以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以法律手段防控疫情境外输入,对于不如实报告个人身体健康情况、隐瞒个人旅居史、不配合防疫措施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 外防输入 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防范疫情境外输入压力巨大,还面临一些困难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迅速蔓延,已成为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和扰乱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人口的高速移动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国界”概念的政治意义远大于其地理意义,人口的高速移动加速了以人为“载体”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传播。近年来,我国人口国际迁移流动频率处于历史高值,境外人口基数不断增加,我国入境人员主要包括中国境外留学生、境外务工人员、常住境外的中国居民以及来华务工的境外人员。

此种形势下,我国面临着外防病毒输入的巨大压力。如果境外输入防控不当,将对已经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我国产生不小的危害。首先,易导致我国疫情二次暴发。从目前全球疫情防控情况来看,中国是疫情防控状况最好的国家之一。新冠肺炎具有传染性高、传染范围广以及治疗周期长等特点。“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新冠肺炎疫情面前容不得半点大意,否则将面临疫情二次暴发的风险。其次,若境外输入防控不当将阻滞国内复工复产进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经济发展严重受阻,不过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目前已经进入复工复产阶段。然而,一些行业容易造成大量人口流动,尤其是旅游、航空等行业造成的人口频繁流动和密闭空间容易引发交叉感染。如果境外疫情大量输入国内,病毒将随着国内复工复产的趋势进行大范围传播,届时将会按下复工复产的“暂停键”,影响复工复产进程。最后,引发社会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疫情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疫情的稍微反弹,都将有“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社会个体容易本能地产生恐慌情绪。恐慌情绪是个人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本能反应,当事件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时,恐慌情绪具有较高的传染性,随着事件的蔓延,个体恐慌还将逐渐发展为群体恐慌。疫情的境外输入极易导致这种群体恐慌。因此,加强境外输入防控力度、明确相关防控法规十分必要,只有如此才能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防范疫情境外输入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第一,入境人员检测存在一定的风险。我国外防输入主要采取核酸检测外加隔离的措施,不过由于病毒太过“狡猾”,常常出现核酸检测“阴转阳”的情况,增加了病毒检测过程中的漏洞风险。因此,最大可能减少检测漏洞,需要加强对入境人员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第二,一些入境人员存在瞒报谎报的情况。在境外疫情高发期,部分回国人员已经出现感染症状,但是为了能顺利回国,瞒报谎报自己的行程,更有甚者通过吃退烧药等欺骗性手段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第三,个别入境人员不配合本地隔离措施,回国之后不遵从国内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甚至还有刁难、袭击防疫人员的情况,这些都增加了疫情防控难度。

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视角,思考防范疫情境外输入的法律对策

面对外防输入存在的困难,可以以法律规制为视角,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范畴进行思考。不论是中国国籍的入境人员,抑或是来华外籍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都应遵守中国的防疫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处理外籍人员违规违法事件时,更不能纵容或“歧视”对待。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对于不如实报告个人身体健康情况、隐瞒个人旅居史、不配合国内防疫措施以及伤害防疫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触犯我国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处“依法”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其一,行政法律责任。若境外输入人员不遵守我国疫情防控措施,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妨碍社会治安,已经具备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其危害程度还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方式给予当事人治安管理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经确诊的感染者、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人员,应当遵守中国防疫政策,配合中国防疫工作人员,按规定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如果出现不遵守隔离措施或者擅自离开隔离场所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协助医疗人员,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隔离措施。

其二,民事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境外输入人员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为民事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民事侵权责任需要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素:侵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害人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境外输入的感染者在明知自己已被感染的情况下,故意将病毒传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为赔偿被侵权人有关医护费用,如果造成被侵权人残疾或死亡的,还需赔付相应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同时,境外输入人员因同一侵权行为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同时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其三,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相关人员将因具体犯罪行为构成不同的刑事罪名,从而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若出现暴力伤害医护人员的情况,情节严重者将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人员死亡的将构成故意杀人罪。若境外输入人员明知自己已感染新冠病毒而故意出现在公众场所,危及公共安全的,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并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但因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在公共场所导致他人感染,也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同时,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其四,针对外籍输入人员的法律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由中国境外输入至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当查明入境外国人患有严重疾病时,中国公安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活动范围,对于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可以依法遣送其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存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还未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将其驱逐出境。

从国际法角度而言,我国应当积极响应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疫情没有国界,世界各国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新冠病毒传播无国界限制,疫情防控不能“人人自扫门前雪”。国际合作包括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国家与国际机构之间的合作,可通过区域间国家合作构建区域疫情应急协同机制。一方面,已经积累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探索出有效防控模式的国家,应主动分享防控经验。以我国为例,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国内较早出现,我国及时采取“封城”等果断措施,防控的效果和事实足以证明我国采取的措施是卓有成效的。我国应当在已有疫情防控经验的基础上,宣传科学防疫措施,减少我国疫情境外输入的风险,这是典型的双赢乃至多赢模式。另一方面,国家与国际组织也应当保持良好的合作和互动,世界卫生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运行主要依赖于成员国的资金投入和行动配合。在全球疫情防控中,世界卫生组织扮演了统筹协调的重要角色,特别是在全球疫情信息共享、宣传科学抗疫、疫苗科研攻关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严峻形势下,世卫组织的作用不可或缺,中国始终坚定支持世卫组织发挥领导作用,以实际行动支持其开展全球抗疫合作。

(作者分别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 3月份主要经济指标降幅明显收窄》,国家统计局网站,2020年4月17日。

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新华网,2020年2月10日。

③汪伟全、陶东:《新冠疫情防控情境下区域应急协同机制与效能优化》,《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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