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环境司法新格局 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构建环境司法新格局 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人民法院通过推进环境司法改革,各地法院普遍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已经实现常态化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庭审现场和一篇篇裁判文书,就是向全社会进行环境案例警示教育的课堂和教科书。通过司法公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会更加深入人心,中国的环境工作也会通过这个窗口走向世界,讲好生态文明和环境司法的中国故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回顾了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发展变革的不平凡历程,其中指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全党全国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明显改变。在擘画新时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分阶段目标中特别将“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和“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写明列进,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进行了全方位安排部署。同时,党的十九大在继十八大于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基础上,结合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内容写进党章,使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了党内法规的严肃约束力,成为全党的政治信仰、政治任务和根本遵循。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首次写入我国宪法,顺应了新时代的需要和全社会的期盼,从此,生态文明建设不再是一部分人或一些部门的事情,而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与根本要求。“生态文明”写入党章和宪法,为我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完整的党内根本法规基础和国家根本大法基础,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由此翻开了崭新的历史篇章。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强调法律在全社会居于最高的地位并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结合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新时代,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态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必须实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

要注重将环境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立法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使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有良法可依。经过多年的立法努力,我国现已有三十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使得生态文明建设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的质量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之间还存在不小的落差,立法体系不协调、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制度设计不合理等现象比较突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把完善立法作为前提条件和事项。一是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立法法典化工作。目前我国宪法有了关于生态文明的原则性规定,发挥了总揽全局的规范作用。接下来应在宪法统领与“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基础上,对现有生态环境相关立法进行体系化编纂,形成原则一致、结构合理、内容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二是在民法典编纂中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将民法总则的“绿色原则”落到实处,特别是健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基础。三是修改立法将更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通过非常时期立重典遏制当前生态环境领域日益严峻的各种乱象。人民法院通过集中整理环境司法典型案例,梳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集中表现和成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有利于助推环境立法完善的进程。

要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监督和司法建议工作,促进严格执法、违法必究,有效提升生态文明法治的执行力。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生态环境执法应形成标准的程序和范式,坚决杜绝执法不规范、执法能力软弱等问题。为保证生态环境执法行之有效,一要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和执法流程,依法赋予充足的执法权并加大问责力度,对执法队伍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增强生态执法的政务公开;二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环境执法体制机制,减轻对地方政府的过度依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三要切实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指标考核体系并纳入地方党政负责人政绩考核,加大中央财政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执法的阻碍;四要进一步改进创新执法方式,采取监督监管、诫勉式约谈以及行政处罚等手段措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作用,丰富执法手段。通过及时有效的严格执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态环保执法的力度与效率,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监督、保障和促进环境执法部门更加严格、积极开展环境执法;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环境治理问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提升环境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机制,提高生态文明法治的公信力。司法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不仅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要借助司法手段保障,而且生态文明法治的良性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由于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生态环境司法就具有了不同于传统司法的特殊性,这就需要拓展环境权益司法保护手段,完善生态环境司法机制。一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制度建设,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健全环境资源审判方式与传统审判方式的衔接与协同机制;二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审判机构和管辖制度,不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裁判水平;三要扩大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不仅有关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也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四要允许提起事前预防诉讼,以便针对环境损害的长期性、潜伏性、不易逆转性和难以弥补性,防患于未然。

要通过司法公开大力倡导全民守法,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人翁作用。没有人民群众的普遍支持和积极参与,没有良好的维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就会困难重重,举步维艰。生态环境关系我们每一个人,保护生态环境是全民性的事业。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我们每一个人既是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牺牲者、受害人,也往往是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实施者、加害人。只有全社会每个个体都真正秉持法治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只有人人恪守环境法规定的义务,主动为保护身边的环境、珍惜绿色生态资源而不懈努力,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宏伟蓝图中的美丽中国才会更快建好、更加迷人。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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