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就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民法典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指出民法典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事实上,民法典确立的许多制度,包括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都与国家治理密切关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具体体现。

民法典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一起,支撑着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助力发挥法治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基本功能。例如,民法典坚持主体平等、权利平等保护、保障财产安全等,充分发挥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重要功能。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人格权保护,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从正面列举和完善人格权的类型、内容、利用、行使、限制、权利冲突等规则,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我们应进一步研究宣传阐释好民法典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作出学术贡献。

(作者:王轶,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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