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盲道:有标尺还需法律护航

互联网盲道:有标尺还需法律护航

【摘要】“互联网盲道”是专门为视障者等残障人士提供的互联网产品与服务。“互联网盲道”首个国家标准的出台,为互联网信息无障碍发展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标尺”。现阶段,“互联网盲道”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条款及具体实施办法还有待完善,以便更好地推动“互联网盲道”发展的真正落地。

【关键词】互联网盲道 国家标准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669.69 【文献标识码】A

城市有盲道,互联网亦有“盲道”。2020年3月,我国“互联网盲道”首个国家标准《信息技术互联网内容无障碍可访问性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以下简称“国标”)正式执行,由此解决了全国1700多万视障者的上网问题,让“互联网盲道”能够在标准的规范下更好地发展。

“国标”出台,“互联网盲道”有标尺

目前,针对视障者的各类信息无障碍软件使用率还很低。“国标”出台以后,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互联网盲道”的发展之路,使得“互联网盲道”有了“标尺”。

首先,“国标”的实施为“互联网盲道”从顶层设计开始扫清障碍。“国标”规定,视障者使用互联网产品并不会收取额外的收费。“国标”还针对各类互联网信息无障碍产品以及服务提出了统一的要求,例如,以图片代替文本、对网页标题提供精准的语音语义描述,或者为互联网产品提供语音验证码,从而从根本上保证视障者的正常使用。另外,“国标”针对互联网企业也提出了一些规定,要求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应与视障者等特殊人群保持紧密联系,通过了解其实际需求设定产品与服务的开发定位,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互联网公司的研发流程与环节,有效减少研发与用户真实需求背离的情况。

其次,“国标”的实施为政府推进“互联网盲道”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盲道”的无障碍建设,政府网站及相关APP已经开始提供“盲道”服务,“国标”为其提供了科学的标准与规范准绳。“国标”对政府行为的指引:一方面,有助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的“互联网盲道”管理工作,以便为检测、反馈等提供技术标准和规范;另一方面,推动政府对“互联网盲道”建设相关的技术改造,让更多的视障者能够平等、便捷、无障碍地获取政府发布的各类信息。政府采购信息产品与服务严格遵守信息无障碍标准,通过政府行为为广大企业研究与开发提供强有力的指引。

最后,“国标”的实施,为后期“互联网盲道”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夯实了基础。“国标”中针对“互联网盲道”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业发展章程。尽管目前关于“互联网盲道”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很不完善,但是“国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互联网盲道”以及互联网信息无障碍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问题,为“互联网盲道”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互联网盲道”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我国是全球视障者人口最多的国家。有报告显示,9成以上的视障者认为互联网在生活中非常重要,且有较大的互联网软件的使用需求。但是,“互联网盲道”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仍然不够理想,其发展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一是部分互联网公司的盲目建设,产品研发与视障者需求脱节。近年来,有相当一部分互联网从业者对互联网信息无障碍的概念并不了解,以至于很多互联网公司在进行相关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盲目性。部分互联网公司对视障者的实际需求了解不够透彻,以至于出现产品研发与视障者需求脱节的情况。视障者同样有较高的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使用需求。同时,对于一些求职、旅行、在线学习类的互联网软件,视障者的使用需求也超过70%,但是真正能够让视障者使用的却仅有24%。“互联网盲道”仅仅普及到了流行社交软件当中,而其他领域的应用却并不理想,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互联网公司的盲目建设有关。

二是“互联网盲道”相关产品及服务参差不齐。2010年以后,在“互联网盲道”建设“国标”正式实施之前,很多互联网公司就开始致力于信息无障碍产品的研发。相关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已有超过40家互联网公司设置了专门的信息无障碍产品的研发与管理部门。但是由于国家标准细则的缺失,各互联网公司在产品与服务提供方面各行其道,使得信息无障碍产品的质量不一,应用效果也各有差异。普通民众对此鉴别能力有限,以至于信息无障碍产品使用情况不佳。

三是“互联网盲道”的相关保障机制仍不完善。互联网信息无障碍产品与服务的研发,并不是一笔能获得巨大经济效益的买卖,而很多互联网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往往更强调商业利益,忽视了社会公益。在互联网技术不断成熟的今天,互联网企业的发展观念依然需要改变。现如今,致力于互联网无障碍信息产品设计的企业总体上仍然比较少,“互联网盲道”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技术支撑。除此之外,“互联网盲道”建设还缺乏相关政策与资金的支持。政府层面应尝试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及资金赞助,鼓励更多的互联网企业投入到“互联网盲道”建设中,提高“互联网盲道”的公益性特征水平。

“互联网盲道”,还需法律护航

现阶段,“互联网盲道”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条款及具体实施办法并不完善。对此,应推进国家法规以及相关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为“互联网盲道”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进一步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互联网盲道”建设“国标”的出台,是保障残障人士信息无障碍权的有效手段,在此基础上还应完善相关政策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政府所提供的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是这些远远不够。在“互联网盲道”的未来发展中,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信息无障碍建设的相关条例及实施细则,便于“互联网盲道”建设实施能够彻底落到实处。

第二,完善细化互联网无障碍立法。自“国标”实施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互联网无障碍立法问题。“国标”属于我国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缺乏强制性。关于这种推荐类型的国家标准,从理论上说,能够对互联网内容生产、运营起到一定的监督与指导作用,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面临不少难点。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的落实问题。对此,应加快推动互联网无障碍立法,将“互联网盲道”的发展保障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相应的强制性规范标准,明确规定信息无障碍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规范标准等,切实保证“互联网盲道”建设有法可依。

第三,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力度。在明确“互联网盲道”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之后,提高行政执法力度,可以有效保障“互联网盲道”的发展。一方面,开展规范“互联网盲道”经营的专项治理行动。健全市场准入等级,对“互联网盲道”建设进行专门检查,遏制侵权、假冒等不法行为的出现。同时加强“互联网盲道”发展中的广告、收费等多方面的监测监管,规范商业经营行为、推送行为、广告发布行为等。针对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另一方面,坚持多元化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盲道”的监管,还应基于互联网进行,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基础上,实现“以网监管”,针对“互联网盲道”建设展开全面普查,建立“互联网盲道”监管数据库与信用机制,大力提高“互联网盲道”发展的规范性。

(作者为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2015年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规制研究——以赣南农村为例”(项目编号:GJJ151525)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①左雨晴:《“互联网盲道”:任重而道远的信息无障碍建设》,《新产经》,2020年第4期。

②侯建斌:《我国“互联网盲道”首个国家标准即将实施》,《法制日报》,2020年2月11日。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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