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政治学视角下的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

环境政治学视角下的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

[作者简介]郇庆治,1965年生,法学博士,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2008年荣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学术专长为国外马克思主义、环境政治和欧洲政治。现已出版专著《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实践的哲学研究》《文明转型视野下的环境政治》《环境政治国际比较》《当代欧洲政党政治》《多重管治视角下的欧洲联盟政治》《欧洲绿党研究》等8部著作,主编《绿色变革视角下的当代生态文化理论研究》《当代西方生态资本主义理论》《当代西方绿色左翼政治理论》《重建现代文明的根基:生态社会主义研究》等6部,并在Capitalism Nature Socialism、Environmental Politics、Journal of Current Chinese Affairs、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clusive Democracy、《中国社会科学》《欧洲研究》《政治学研究》《现代国际关系》《马克思主义研究》等国内外知名杂志发表论文320多篇。

[摘 要]经过中共十八大以来的持续努力与强势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架已经初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主题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就是在继续改革与完善已经初步确立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架的同时,协同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而阶段性地有效改善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稳步实现美丽中国的建设目标。扎实推进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可以成为促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或政策抓手。

[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文明;环境政治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个目标性任务或直接检验。尤其是经过中共十八大以来的持续努力与强势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或生态文明基本制度)的主体构架已经初步确立。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进一步从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系统进行了阐述,构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指引与行动遵循指南。在本文中,笔者将对这一《决定》的全面贯彻落实所彰显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改革完善与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之间的辩证互动关系加以分析,并进一步阐明全面与制度化推进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可以成为未来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或政策抓手。

一、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架的初步确立

政治学视野下的“制度”是一个意涵非常宽泛的概念,并且有着十分不同的观察认知视角与概括阐释方式。笔者就曾对其作出了“制度”与“制度化”彼此间的内涵略有差异的界定,前者是关涉某一政策议题或领域的实体性组织机构、正式性法律规章和不太正式的规则、共识或风俗习惯的总称,而后者指的是对某一政策议题或领域进行管治的某种制度形态,以及这种制度形态的不断实体化、权威化“升格”,并将“制度”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归纳为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等不同类型制度在内的系统性整体。但在本文的讨论中,笔者将采纳《决定》所使用的制度概念以及制度类型划分,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包括统摄各个主要政策议题或领域的根本制度(比如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治国理政某一重大议题或领域中的基本制度(比如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制度)和构成某一重大政策议题或领域基本制度的诸多重要支撑性制度(比如基本政治制度之下的各个构成性重要制度),而所谓体制机制不过是这些不同层级或类型制度的执行机构或落实能力的体现。

依据上述理解,从广义上说,我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并且随着后者不断成熟与自我完善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系统性、立体性和现代化的制度组合及其体制机制。换言之,正如《决定》所清楚展示的,一方面我们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以及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来孤立地理解生态文明建设这一重大政策议题或领域中的制度价值取向、制度体系构建和制度运行改革,比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制度化体现,这不仅是一个思维与认知方法的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态度与站位的问题。另一方面,即便把生态文明建设简单地理解为通常所指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也是一个与新中国同向而行的历史发展过程。毛泽东的勤俭建国与厉行节约思想、邓小平的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思想、江泽民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胡锦涛的建设“两型社会”思想和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思想,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建的重要理论遵循,并且被吸纳贯彻到了新时代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创新实践之中。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自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首次把“生态文明”这一术语纳入其中而进入了一个快速推进的新阶段。当然,中共十七大报告虽然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词下提到了绿化生产生活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与可再生能源和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等政策议题与目标,但并没有明确使用“生态文明制度”这一概念。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四大战略部署及其任务总要求之一。它在强调制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即“依靠”对象的同时,明确提到了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八项制度。很明显,这些都是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过程中“问题导向”的重要或具体制度。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或议题的角度(“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明确提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总要求,并将其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可见,除了对于中共十八大报告所提及的制度形式的分类概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制度或制度体系的界定主要是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所涉及的行政监管手段和公共经济政策工具,尤其是环境经济政策等方面,比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和税收、环保市场、生态补偿或转移支付。而2015年9月公布实施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则将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概括为如下八项制度的构建或完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并要求这些改革借助国家试点即“国家试验区”试验来有序推进、逐步铺开。应该说,这一概括形式更好地体现了对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整体性理解,并且与中共十八大报告所作的阐述也有着较好的结构性对应,比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与规划制度、资源总量管理与全面节约制度、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阐述的最大特点是一种大格局或结构性的变化,它使得我们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战略的认知与贯彻实施,更明确地置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宏大语境与话语体系之下。一方面,我们需要从十九大报告的整体架构上来看待生态文明建设包括制度建设:第一部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将过去五年的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概括为“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其中提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区制度逐步健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积极推进”;第三部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14个基本方略之一,其中提到“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第四部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作出了明晰的构想与规划,其中提出到21世纪中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深刻认识第九部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所阐述的强化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的意涵。可以说,这一部分既进一步强调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的指导引领作用,也重点阐述了亟待深入研究的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的重大战略举措,从而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并取得切实成效,尤其体现在“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四个层面上。

《决定》首次系统概括了包括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意涵,以及新时代背景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措。

从对过去十年间主要政策文本的回顾性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或生态文明基本制度的主体构架已经初步确立。对于这样一个学术性判断,笔者认为应强调如下两点:第一,“主体构架”是就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为一个系统性整体而言的。也就是说,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已经发展成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的根本制度统摄之下,与其他基本制度相互关联,同时自身又由一系列重要制度、众多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性框架。其中,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制度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支撑、保障与规约作用。比如,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执政党的全面统一领导地位,在相当程度上就决定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自上而下的社会政治动员特征。第二,“初步确立”是就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成熟程度或运行成效而言的。也就是说,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以及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与文化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无论是就它与根本制度和其他基本制度的契合融通程度,还是就其自身体系性架构的闭合运行程度与成效而言,都存在较大的提升与完善空间。尤其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所大力推动实施的系列制度创新与改革如何呈现为一个纹理清晰的“四梁八柱”体系并发挥切实可观的规约治理绩效还需研究。因而,强调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主体构架的初步确立和强调这一制度体系的继续改革完善并不矛盾,而且是在同一个历史进程中相辅相成的两个侧面。

二、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国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

概括地说,像其他重要政策议题或领域一样,《决定》中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这一主题的论述包含着密切联系、互为支撑的两个层面,并且有着明显的自身特点:一是继续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二是协同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前者,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我改革与完善的任务仍是异常艰巨的。对此,中共十九大报告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三步走”战略(2017—2020年、2020—2035年、2035—2050年)的论述和《决定》中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目标的论述,都已经作出了明确的阐释,即到2020年前后,“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前后,“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到2050年前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可以看出,社会各方面基本制度的渐趋成熟定型、日臻完善和更加巩固,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阶段性目标或任务,而对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来说更是如此。

具体而言,如果说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和其他基本制度更多面对的是一个坚持与完善的问题,那么,显然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多面对的是一个改革与完善的问题,尤其是要在制度层面上解决好如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生态文明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和其他基本制度之间的契合或有机统一。这其中,既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和“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理论指导地位”等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中更加制度化地体现,也包括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四大建设在制度层面上真正的五位一体、相互促动。其二,让目前更多地以宽泛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为核心而构建起来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成为一个理念先进、结构合理、运转顺畅、管理高效的系统整体。应该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对此作了许多重要的顶层设计与战略部署,比如它所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四项任务,但这显然不是一个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使命。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所作的说明中强调指出:“相比过去,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对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更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相应地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任务更重。”

不仅如此,笔者想强调的是,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改革与完善的长远目标,是要逐步建立起一个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国家。这一国家的标志性特征,除了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制度及其规约引领作用外,还要体现为基于最广大人民群众合理需求可持续满足的对于境内外生态环境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生存环境的更为科学、有效、公正的保护和治理,从而呈现为一种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或构建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因而,多学科视角尤其是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下的制度创新,仍是我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维度。而值得注意的是,《决定》的第十部分的标题,对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并没有像其他基本制度那样作出一种更为明确的修饰性限定——比如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尽管随后强调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性要求,其显然是为了回应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的论述,而这也似乎表明,目前还无法或不宜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标志性特征作出明晰概括。

对于后者,在笔者看来,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也是其通过自身不断改革而逐步走向完善的重要切入点或进路。当然,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直接性理据,则是《决定》所指出的,“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具体来说,《决定》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需要坚持和完善的重要制度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框架下,《决定》共提到了如下五大项制度(体系):“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城乡一体、区域联动、陆海统筹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与治理制度体系”;包括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等在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如“主体功能区制度”;致力于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绿色生产与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二是“全面建立资源高效节约利用制度”。在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的框架下,《决定》共提到了如下五大项制度(体系):“自然资源产权和有偿使用制度”;“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比如“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制度政策”;“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自然资源监管体制”。三是“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的框架下,《决定》共提到了五大项制度(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制度;“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制度;“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制度;“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制度。四是“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的框架下,《决定》共提到了五大项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比如“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比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应该说,上述四大领域、20项制度(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大致涵盖了中共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规划、提出的关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而且,这些政策议题领域中的制度构建与创新,近年来也确实取得了令人欣喜的长足进展,比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试验区)制度、主体功能区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估制度、“河长制”、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等。正是由于这些制度(体系)的改革创新与逐步确立,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涵不断得到充实与丰富,相应地,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整个国家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也大大改进提高了。

但客观而言,一方面,这四大领域中的大部分制度创建或改革举措仍处在进展之中甚或试验性阶段,它们作为制度还远未定型和成熟,其中不少依然面临着值得关注的现实阻力与困难,而它们作为制度(体系)其治理效能的充分展现需要更长的时间。比如,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估制度,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牵头组织的较具权威性的全国绿色发展指数评估体系直到2017年末才首次公布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而且由于各种原因并未继续公布随后年度的评价结果;再比如,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起来的“河长制”,尽管已经形成了一个形式上较为完整的组织机构网络——遍布省市县乡四级的层级化河长体系,但却依然面临着如何切实改善辖区内水域水质与实现流域治理长期成效等方面的难题等。另一方面,部分是由于阐述结构的需要,《决定》所指称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明显是以宽泛意义上的生态环境及其保护治理政策作为其主要论域的,而这也就多少限制了我们对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已然达到的宽阔的环境政治认知与视野。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及其建设,不仅需要在一个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组成的立体性系统或框架的意义上来理解,还存在一个明确的社会主义政治维度的问题。也就是说,必须将这些更多关于重要制度的论述与《决定》的整体架构以及对其他基本制度的阐述相结合,才能全面理解“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完整意涵,也才能够最终实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的既定目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国家和实现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既呈现为一种彼此支撑、相互促动的关系,也都是需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创造性实践来不断展示、赋能和丰富的未来性事业,忽视甚或有意无意地回避其中一个侧面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有违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的总体目标要求的,也很难真正取得最终成功。也就是说,在当代中国,无论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国家还是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都还只是“进行时”,而远不是“完成时”,只有经过数代人实践之后的结果才能验证检验我们今天的认识和努力。

三、以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促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

如前文所述,对《决定》所概括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主题——“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更合理的阐释是,必须在继续改革与完善已经初步确立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主体构架的同时,协同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而阶段性地改善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稳步实现美丽中国的建设目标。也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扎实推进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可以成为未来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促进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或政策抓手。

对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作了更为系统完整的阐述。对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总体目标,他再次强调指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努力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探索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关于如何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形势和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分别指出了“对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仍存在一些片面性认识”,“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亟待建立健全”,“流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突出”和“有关方面主观能动性有待提高”;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需要正确把握的几个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分别阐述了“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全面做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新路子”,“正确把握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的关系,坚定不移将一张蓝图干到底”,“正确把握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的关系,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正确把握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努力将长江经济带打造成为有机融合的高效经济体”;尤其是对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的意涵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分别从“深刻理解把握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内涵”,“积极探索推广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脱贫攻坚战”等三个方面作了详细论述。

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首次作了系统完整的阐述。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强调了“黄河流域构成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地带”,“黄河流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区域”,因而,“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然而,尽管新中国成立70多年黄河治理取得巨大成就,但现实中仍存在着“洪水风险依然是流域的最大威胁”“流域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发展质量有待提高”等诸多不足或难题。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可以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两个讲话系统阐述了我国“(长)江(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期性指导思想和重大国家战略,是中共十九大以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或环境治国理政方略的重要拓展与深化,而它的全面贯彻落实将会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具体而言,在笔者看来,这两大国家区域战略的组织实施,一是有助于促动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不断自我完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无论是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还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其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保证或制度前提,就是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顶层设计、精心组织实施。因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一样,都是重大国家发展战略,都需要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干大事的优越性,更加注重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效调动各方力量。而这就意味着,由于它们自身所蕴含的强烈的制度改革或重构指向,无论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本身还是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及其他基本制度之间的关系,都将会由于包括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等在内的重大国家区域战略的组织实施而变得更加协调顺畅。

二是有助于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无论是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还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需要特别关注并亟待突破的焦点性问题就是强化与创新体制机制,尤其是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体制机制。其中既包括中央层面、省级层面和市县层面之间职责分工协调的体制机制,也包括流域上下游、左右岸、跨行政区域之间协同管理治理的体制机制,从而逐渐形成一个运行通畅高效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治理体系、工作机制。而这就意味着,《决定》所概括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四大类、20项重要或具体制度,很可能会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得到最先、全面的尝试,而这些探索所积累起来的实践经验则将会在很大程度与多种意义上丰富和完善我国现存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尤其体现为形成更加科学、职业化与现代化的治理架构和效能。

三是对于其他区域或流域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将具有显著的引领示范效应。鉴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战略所涵盖的广阔地理范围和重要经济空间——分别包括了长江流域的11个省市和黄河流域的9个省区以及我国人口总量的70.3%与经济总量的66.5%,其进展如何不仅具有影响全国的全局重要性、影响深远的历史重要性,而且会对其他地区或流域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产生巨大的引领示范效应。甚至可以说,如果两大流域范围内的上下游省区市之间最终能够形成一个协同推进绿色发展或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格局,那么,中共十九大所描绘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就会基本得以实现。这其中,地处东部沿海地区的省区和区域中心城市(群),需要在理念转变、体制机制创新和资金技术帮扶等方面更多发挥一种先驱者与示范引领的作用。

结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或生态文明基本制度)主体构架的初步确立,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主题。而笔者试图阐明的是,它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相互促进的层面,即深化改革与完善已经初步确立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主体构架和协同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相应地,扎实推进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的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国家重大战略,可以成为我们同时实现上述两个层面持续性进展的重要进路或检验。为此,一方面,《决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全部相关论述,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最为根本的理论引领与实践遵循,需要深入学习领会与切实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的“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同时作为一种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既离不开更宏观意义上的政治学视域下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条件分析及其重构,而不简单是一种政府公共政策层面上的渐进调整问题,也离不开基于特定价值理念原则的社会主义政治恪守或选择。就后者而言,《决定》所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价值取向和“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政治取向都意味着,最广大的普通人民群众必须逐渐成为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受益对象、行动主角和动力源泉,而这和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与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因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背景和语境下的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更应该成为全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政治,进而成为孕育成千上万社会主义新型劳动者与生态公民的实践舞台或试验场。

附 本 文 题 录

1. 郇庆治:《环境政治学视角下的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6期。

2. 郇庆治.环境政治学视角下的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J].社会科学辑刊,2021(01):5-12.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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