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体系

加快构建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体系

[中图分类号] D8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29-1445(2022)01-0043-04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并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当前,在继续推进国内法治的同时,尤其需要加快推进我国的涉外法治工作。

加快构建涉外法治工作体系的重要意义

涉外法治,即我国的国际法治,从根本上讲,是指如何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来处理涉及我们国家的涉外事务,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方面面。随着我国与世界联系互动越来越密切,涉外事务领域不断拓宽,这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工作。

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国对外交往的重要保障。当今世界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我国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2013年以来,共建“一带一路”正在成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共建“一带一路”需要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 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我们需要强化法治思维,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治手段,保证我们在新时代各个方面的高质量发展。

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的迫切需要。2014年6月28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的主旨演讲中,国家主席习近平首次在国际场合提出“国际关系法治化”的概念,呼吁要坚定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立国际法治之信。他多次强调,要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指出:“现行国际秩序并不完美,但只要它以规则为基础,以公平为导向,以共赢为目标,就不能随意被舍弃,更容不得推倒重来。”我们要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要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就必须加快推进我国的涉外法治工作。

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入思考人类前途命运,在继承和发扬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总结提炼我国在国际法领域成功实践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其核心内涵是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2017年2月,这一理念首次写入联合国决议,随后又被陆续写入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人权理事会及相关国际组织重要文件,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2018年3月,这一理念写入我国宪法,为我国同世界各国开展友好交往与务实合作、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推动全球治理变革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世界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为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涉外法治工作体系建设。

科学规划涉外法治的战略布局

中国开放的大门将会越开越大,为了更好地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尊严、发展等核心利益,高水平地保障和服务我国的对外开放,必须抓好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布局。

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我国法律在解决涉外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武器反制国外“长臂管辖”、贸易歧视等有损中国主权和利益的行径。例如,2021年1月,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聚焦阻断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企业正常经贸活动的不当域外适用,为拒绝承认、执行和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我国涉外法治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改变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口岸、开发区、领事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的现状,逐渐细化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国籍、外国人服务管理、涉外民商事争端解决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例如,尽早出台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理顺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健全权益保护、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保障。同时,“应根据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商签、修订中国与他国之间的投资保护协定,为中国对外投资建立更加牢固的法律屏障。”尽快制定《国家豁免法》,改变绝对豁免的传统立场及对《纽约公约》的商事保留,出台与《纽约公约》相衔接的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最新司法解释,为中外企业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扫清国内法律障碍。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总结国内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治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国家层面的《自由贸易区促进法》,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法治基础。积极推动国内法律与多边框架公约之间的衔接,完善涉腐资产追回制度等。

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在“三非”(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问题日益突出的形势下,涉外执法程序要加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反垄断调查、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都要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要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罚没收入管理、执法争议协调等制度,充分保证外国企业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坚决惩治涉外执法中的腐败现象。深化涉外审判方式改革,推行听证、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严格依法开展涉外案件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工作。提高涉外司法工作透明度,全面实现办案过程公开,办案结果、理由和文书公开。强化程序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确保涉外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程序合法正当、结果公正有理。

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继续完善领事保护、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做好各类涉外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进一步健全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和个人“五位一体”的领事保护联动机制。积极推进中国律师“走出去”,努力做到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充分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保障外国人在华合法权益。因为中国“必须接受更复杂和多元的人口构成,并面对可能产生的文化冲突和身份政治”,需要完善外国人服务管理法律法规。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要培养一批德才兼备、具有家国情怀和世界眼光、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办好法学教育,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尽快建立我国的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抓紧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重视选派学生赴国际组织或境外机构实习,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培养德才兼备的新时代法治人才。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他强调:“我们的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要让学生从入学起就形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法治素质。

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

国际关系法治化是各国的普遍愿望,也符合历史发展潮流。我们要努力完善涉外法治工作体系,不断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

有效引导国际立法。国际规则的制定是国际博弈的结果,是各国政治、经济、外交综合实力的反映。国际立法要均衡反映各国关切,要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规则制定,不能把个别国家的规则当作国际规则,亦不能把个别国家的标准当作国际标准。要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继续推进全球经济治理改革,提高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在讨论制定贸易和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量子信息、生物技术创新等领域政策和规则时,应该有明确的发展视角,为各国营造共同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为世界经济增长提供强劲动力和稳定环境。如在互联网领域,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大国,互联网交易、互联网金融等走在世界前列,在研究制定全球互联网治理规则时,为该领域的国际规制提出中国的规则方案,我们责无旁贷、大有可为。

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和执法合作。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一带一路”建设把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贸易和人员往来更加密切,司法合作需求不断增加。早在2016年5月4日,在致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的贺信中,国家主席习近平就希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以这次会议为契机,深化司法交流合作,加强沟通互鉴,携手应对挑战,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化解纠纷,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现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共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大力规范涉外行政执法,继续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针对疫病疫情防控、洋垃圾处置等情况,针对贩毒、走私、洗钱、电信诈骗、拐卖人口等跨国犯罪,深化执法国际合作。

主动开展法律外交。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实施,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步伐加快,对外投资合作领域逐步拓展,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海外利益几乎遍布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加强企业公民权益保护,要提高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和公民的风险防范、合规意识和能力,加大域外法查明平台和涉外投资风险预警平台建设,完善境外投资风险防控体系。推动建立驻外法务参赞制度。向国外派驻法务参赞,由法务参赞代表我国政府与派驻国政府的司法、法务官员开展司法交流合作,就涉我重点案件进行法律交涉,开展法律外交。涉外律师要积极加入国际性的权威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或参选国际仲裁机构成员,提高参与国际争议和争端解决的能力和影响力,协助国家依法处理国际事务。

总之,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保障我国高质量发展、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工作,“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合作、不搞对抗,坚持开放、不搞封闭,坚持互利共赢、不搞零和博弈,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推动历史车轮向着光明的目标前进!”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

[3]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6-29.

[4]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21-07-02.

[5]刘敬东.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国际法治内涵与路径[J].经贸法律评论,2019,(1).

[6]王俊峰.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J].中国司法,2019,(4).

【作者简介:李秀梅,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北京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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