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评线】京彩好评:习惯在“最严”的监督约束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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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于近日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总结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经验,对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在措施使用及监管方面统一标准、统一尺度。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必须用好制度威力。《规定》共5章111条,厘清了执纪、执法工作中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阶段使用措施的权限,明确了各类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使用的措施种类;增加规定了措施延长、解除的审批要求;规范了指定管辖等案件中采取措施的办理程序等。与此同时,《规定》要求加强对措施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措施使用管理系统的作用,从而达到防范和杜绝各类措施使用上的失控漏管风险、切实提高监管效能的目的。《规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的要求,从制度着手强化对执纪执法权力的监督约束,使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对于推动实现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党的重托、人民的期望。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纪检监察干部作出了重要贡献,得到党中央肯定,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赖和好评。党和人民越是寄予期望,就越要强化对自身的监督。《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相关措施的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和监管办法,把监督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确保执纪执法权力不被滥用、乱用。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要始终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自觉遵纪守法、接受监督,习惯在“最严”监督约束下开展工作,不断深化讲政治、勇担当的“铁军”形象。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干部长期战斗在反腐倡廉最前沿,时刻面临腐蚀与反腐蚀、诱惑与反诱惑的现实考验。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廉洁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并非天生具有“腐败免疫力”。纪检监察队伍只有始终保持纯洁性、战斗性,加强对执纪执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纪检监察干部不作为和乱作为风险,才能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中更有底气、更加硬气、更具权威。

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纪委监委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努力当好党纪国法的“守护者”、政治生态的“护林员”。(来源:宣讲家网)

作者单位:成都市金牛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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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慕琪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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