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织好水下文物“保护网”

织密织好水下文物“保护网”

日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文物,承载着民族的历史,维系着文化的认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对历史文化的传承、传播具有重大意义,不但能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更能展现独特的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社会教育作用。此次《条例》重点从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作出规定。一是理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二是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解决水下文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三是调动各方力量形成水下文物保护合力。织好水下文物“保护网”,着实值得一赞。

文物安全,是我们每一个社会个体、地方政府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早在1989年,国务院便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在规范水下文物考古、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遏制盗捞水下文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文物的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我们对于人类文明遗产的保护意识应警钟长鸣,保护机制更应与时俱进,呼唤更先进的手段、更专业的技术、更智慧的途径。尤其是水下文物,相较于陆地文物的保护难度更大,这就更需要主管部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需要各界人士群策群力。

加强保护是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毋庸讳言,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出于政绩、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考虑,对于开发利用文物不遗余力,但在保护上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看似打着保护利用并重、管理开发并举的旗号,实则是徒有虚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文物难以弥补的伤害。还有一些地方依附于文物来提高本地的经济增长贡献率、为了GDP的增长,在文物本体及其周边“拆真仿古”,不仅造成文物和环境的破坏,还造成极大的浪费。足见,不断完善文物保护的迫在眉睫性和意义重大性。

有法可依,更得执法必严。事后惩戒不如防微杜渐。按照《文物法》规定,我国公民有保护文物的责任和义务,每个人都应该成为文物的自觉保护者和监督者,遇到有破坏文物的现象,每个人都能主动举报和劝阻。为此,织好水下文物“保护网”,明确主管部门职责权限、明确执法工作中的职责权限;细化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下文物的义务等关键在于“落实”二字。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人知晓;二是提高违规惩罚力度,规避“雷声大雨点小”“雨过地皮湿”。

文物是典型的不可再生资源。保护文物,是推动文化事业发展,滋润道德力量,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再现。相信,只要能从严格执法入手,从健全完善体制着手,强化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和约束;只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能打心底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只要相关监督能沉下身,提高违法成本,定能让所有的人敬畏法律,尊重历史,力行保护,让防护网更加坚实牢固。(来源:宣讲家网)

本文链接:http://www.71.cn/2022/0302/1160734.shtml(转载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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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王静静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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