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为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为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人民网西宁11月4日电 (杨启红)本网从青海省水利厅获悉,2021年11月1日起,《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共三十条,明确了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的工作原则、经费保障、组织体系、工作机制体制等具体内容,明晰了五级河湖长体系。

《条例》明确,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部门的工作职责,对流域区域联合共治、信息化建设、信息公开、工作通报、社会监督、督察考核、工作述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为青海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思路,依法持续深化河长制湖长制,促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法规制度保障。

《条例》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管理和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设立总河湖长。各河湖分级分段分片设立责任河湖长。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责任河湖长。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河湖长制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河湖管护员岗位,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对河湖管理和保护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价。各级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文化和旅游等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条例》规定,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督察工作制度,通过开展日常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对河湖长制实施情况、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现涉河涉湖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提高河湖长制工作信息化水平。

《条例》规定,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总河湖长审阅或者适时听取本级责任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下一级总河湖长的履职情况报告。跨行政区域河湖所在地的河湖长制办公室共同推动建立联合共治机制,统一管理目标任务和治理标准,共享河湖管理和保护信息,开展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联合治理,实现流域区域联防联治。

责任编辑:崔静涵(实习生)校对:吴自强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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