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

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文职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

(二)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勤;

(三)根据需要,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努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发扬军队优良传统,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四)认真履职尽责,团结协作,勤奋敬业,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提高职业能力;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根据需要,依法转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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