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形式主义让基层干部群众苦不堪言,自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中央基层减负政策,持续为基层松绑减负,让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形式主义还没有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又出现重“痕迹”轻“业绩”,留痕成为工作本身;有“变化”无“突破”,“伪创新”屡见不鲜;多“数量”少“质量”,导致工作逐级加码……给基层减负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在资源使用上管而难控,在组织运行上费而不惠。另一方面,在经济上有增长无发展,在创新上有变化无突破。要想破解并彻底告别形式主义,关键是要找准形式主义问题的症结,找到推动解决形式主义问题的办法,应拿出“事不避难,义不逃责”的担当,树立在基层一线解决问题的导向、培育求真务实的作风、形成实干苦干的氛围,搬开“绊脚石”、打掉“拦路虎”,为千千万万实干者厚植土壤、搭建平台,才能够持续解决问题,最终彻底清除形式主义问题。
绩效考评考实用好干部实绩。把技术支撑和扁平管理相结合,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公务员考核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平时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公务员平时考核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务员考核制度和网络信息系统的结合,有利于细化考核、分解任务、便捷记录。从当前调研考核信息系统建立和使用现状来看,一些地方的考核信息系统更多服务年度考核,服务人群为领导干部未辐射到一般公务员;一些地方建立了公务员平时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但因各种数据系统太多不兼容而基本未使用;一些地方不愿意投入太多经费,在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上积极性不高;一些地方积极对接中组部的信息系统,但目前只停留在上传已有资料的阶段。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平时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充实考勤签到、个人工作计划、个人工作纪实、总结、评价等功能,以考核信息化建设助力解决以往干部考核评价中存在的不同程度的虚化或弱化问题。二是将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社会评议直接体现着“服务对象满意”这一根本导向。一方面,依托公务员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可一键生成外部评价链接转发给被考核公务员的工作服务对象、村(社区)联系对象参与评价,并计入绩效考核权重打分系统。对于服务对象较集中的部门或单位,可关联生成绩效考核系统二维码,配置在办公区域、生活区域,手机扫一扫就能立刻进行打分评价,同时附上问题描述。另一方面,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等关键环节,可随机回访服务对象,筛选服务对象参与谈话调研,收集服务对象的评价和意见,在选人用人条件中占一定比重。三是创新“优秀公务员”的激励方式。荣誉奖励、物质奖励、职级晋升缩短年限、优先评先评优、优先提拔重用是对考核优秀的公务员给予的激励方式。从当前调研的实际看来,个别地区取消了物质奖励,个别地区为缩短职级晋升年限加设了使用期限,个别地区还需党组开会讨论是否在职级晋升中缩短年限,部分获得优秀的同志并未享受到这一激励举措,而在大部分地区,考核优秀和优先提拔重用的联系并不大。这些举措虽有一定的现实制约因素,却使“优秀公务员”的激励效果打了折扣。鉴于此,可增添一些未来可兑现、现在有期盼的激励措施,给予“优秀公务员”多一些锻炼提升机会。如优先在“优秀公务员”中选派人员参加理论和实践培训,优先安排其在重要部门、重点岗位挂职锻炼,以及参与负责重点项目等。
推动容错纠错机制有效运转。容错纠错机制为激励广大领导干部在新时代更好地担当作为提供了政策支持。为此,一是借助典型案例,因地制宜建立容错清单制度。容错纠错典型案例能够补充说明政策边界,是对容错纠错机制较为生动的解释,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可借助典型案例通报,对容错纠错的主要情形、具体情况、尺度标准和边界范围作出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将容错的适用范围尽可能地细化,特别是要对一些“无心之过、明知故犯”“积极作为、好大喜功”“主动纠错、坐视不管”等原则性、抽象性的表述,作出清晰界定和进一步解释说明,形成容错清单,并以此作为后续开展容错纠错工作的依据和参考。二是建立容错纠错、考核评价、责任追究一体化常态化启动机制。将容错纠错列为考核、监督执纪问责和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监督执纪问责、选拔任用中对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出现问题或受到非议的干部,主动启动容错纠错程序,进一步了解核实,该容错免责的,要坚决容错免责,不影响选拔任用,从而消除领导干部“怕而不为”的消极心态。三是强化容错纠错机制执行中的组织关怀。推动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等容错纠错执行部门主动介入,与当事人谈心谈话,充分了解并记录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当事人的容错诉求,给“出错”干部提供组织关怀,使其尽快回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把“假作为”纳入监督整治范畴。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平台,打造全面覆盖、上下贯通、运行高效的基层数字化监督体系,不断提升基层监督科学性、精准性和协同水平。一是对“假作为”的问题和线索进行登记管理。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如实记录在专项治理以及干部考核、巡视巡察、群众举报、群众信访中发现的“假作为”问题和线索,借助大数据监督平台加强预警,广泛搜取和精准确定“假作为”问题苗头,为后续持续跟踪建立基础。同时,在干部考核与选拔任用中,将“假作为”问题和线索作为重要依据。二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假作为”问题和线索清单。将发现的“假作为”问题和线索清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以示警醒。一方面,以问题和线索为基础,提炼“假作为”主要情形、具体特征、相关危害等,以便纪检监察部门参照监督执纪问责。另一方面,对日常监督发现存在“假作为”突出问题的部门,或者发生重大典型案件的部门,要通过撰写剖析材料、组织同类风险排查、召开警示教育会议等方式,不断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办案、监督、整改、治理、警示一体贯通。三是建立“假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程序启动机制。重点明确监督执纪问责程序启动的法定条件、法定时限、法定程序、法定后果,对问题和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管理,适时启动“假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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