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中图分类号] D610.4; D92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29-1445(2023)03-0013-03

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我们要建设的是“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要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目标,需要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增强法治观念 健全规范体系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最基础条件。“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新时代的法治社会建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支撑、以公平正义的执法司法为关键,期待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评判和认同。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要让民法典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使人民群众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要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要引导全社会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要积极培育和践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在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的过程中,要突出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引领作用,着力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全民信仰。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立法确立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社会自律性规范,还包括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正向效应的道德规范。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从内容上看,要进一步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道路交通、扶贫、慈善等领域和退役军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正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制度规范;要不断完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道德规范。其中,社会诚信是贯穿法律规范、社会自律性规范和道德规范之中的基本价值准则,要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还需要健全社会治理立法工作机制,包括立法规划计划、征求意见机制、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评估机制等,奠定以良法促善治的基础。在社会治理的社会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建设方面,要着力提高规范形成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度和透明度,厚植社会治理规范的民意基础。

完善治理机制 推进依法治理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要解决的是社会治理主体权利义务的科学配置和有效组合问题。主体多元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作用,需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地方各级党委要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党建引领社会治理上有新作为、创建新机制;政府负责首先要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范围,增强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通过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民主协商和议事决策过程,使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深刻体悟到自己是社会治理主体而不是社会治理对象,不断增强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从体制机制上实现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建设过程中,要以社会领域制度规范为评判标准,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体制机制存在的短板和漏洞,与时俱进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多层次是指纵向的社会治理,多领域则是指横向的社会治理,多层次多领域交叉互动共同构筑立体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就社会治理纵向层次而言,从区县、乡镇、街道,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再到具体的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依法治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各级社会治理主体的法律责任,形成上传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互动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责任落实机制,并最终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就社会治理横向领域而言,在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的同时,要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各地区、各领域、各单位的社会治理主体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参与社会治理,做到社会领域全覆盖,在党建引领、改革创新、重心下移、条块联动原则指引下,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为科技支撑,形成分工合作、共治共赢的社会治理合力。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激发基层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促进基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形成具有坚实基础且充满活力的基层社会治理内生机制。

有效化解矛盾 增强社会安全感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新时代的社会矛盾纠纷多样且复杂,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是衡量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依法”强调的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强调的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效果。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不断探索形成的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的综合机制。这种机制需要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诉求办理和社会治理,满足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使人民群众更容易接受和认同矛盾纠纷的解决方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矛盾纠纷当事人通过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化干戈为玉帛,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需要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参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理解和认同;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增强社会安全感。安全是人的基础性需求,安全感是衡量人民生活安定程度和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基本指标。在一定意义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是以安全感为前提的。社会安全感的基本内容是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危险风险可防可控,这些内容与法治带给人们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和可控性高度契合。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因地制宜建立社会安全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服务平台,健全城乡社会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依法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依法强化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生产安全等社会问题的治理;依法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还需要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夯实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重视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重要作用。从根本上说,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就是各类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领导干部要做法治社会建设的引领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形成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头雁效应;人民群众要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奠定法治社会建设最可靠、最强大的群众基础,形成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雁阵效应。头雁引领示范、雁阵齐心协力,逐步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建成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则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作者简介:吕廷君,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教授;李昊光,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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