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网: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四个维度

党建网: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四个维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可从以下四个维度加以把握。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根本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和法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根本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地位既是历史和人民选择的,也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强调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有世界各国法治精神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最大的国情、就是最显著的中国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定要认清,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是我们自己的,不是从哪里克隆来的,也不是亦步亦趋效仿别人的。”高度认同、坚决拥护党对包括全面依法治国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是我们所要弘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任何将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认识都是错误的,都是曲解、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

现实中,有人热衷于讨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实际是人为地将“党”和“法治”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高度统一的。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我们党依法办事,两者相互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之后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实质是促进人的现代化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作用,也必然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支撑。

综览世界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可以清晰地看到,由于各国国情条件的差异性,不同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方式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一是以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为代表,自下而上地逐步实现法治化;二是以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自上而下地快速推动法治化。而就中国而言,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14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这就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也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人的现代化的积极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紧紧围绕人民展开,体现了实现人的全面现代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神圣使命,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的理论。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发挥着赋予制度以生命力的心理基础作用。

法治精神是人们对于法治的思维、意志、情感等有意识的体现,决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对于践行法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其实,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使法必行之“法”,正是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法则、行为倾向和心理基础。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关乎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也关乎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法治精神是人的现代化不可或缺的表征之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直接作用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实质作用则是促进人的现代化。

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前提是摒弃人治思想

法治精神的对立面是人治思想。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我们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然要以摒弃人治思想为基本前提。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我们的干警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为什么党内这么多高级干部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在于理想信念动摇了,但对党纪国法没有敬畏之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现在,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十个要栽大跟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领导干部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

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旨在使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这是因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必须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就会产生“头雁效应”,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很多出了问题的领导干部,法律是学过的,法律知识也是有的,但都不过心、不过脑子,到了实际工作面前就忘得一干二净。如果领导干部都不遵守法律,怎么叫群众遵守法律?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领导干部不能当法盲,也不能当党规盲。党内法规在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保障法治建设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党内法规是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作为党的根本大法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规定“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对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进行了根本规范。其他党内法规在不同层面落实党章的规定。惟有“依规治党深入党心”,确保相关法规制度得到普遍有效的实施,切实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深入民心”的理想图景。

(作者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张慕琪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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