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三治”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构建“三治”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不仅是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这一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实施整个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认知和行动上的偏差,需要厘清。构建自治、法治、德治即“三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需要在组织架构上坚持整体论;在治理边界上处理好政府统筹和基层社会探索之间的关系,发挥政府助长和能促作用;在治理载体上因地制宜、自主探索,寻找彰显自治活力、法治精神和德治正气的有效载体。同时,还要发挥社会力量的“点睛”作用,将这些要素激活,使基层治理体系运转起来。因此,如何突破自治、法治与德治简单组合的方式,走向高质量的“三治”结合乃至融合,是新时代推进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的题中之义,而且是题中之要义。

区分村庄类型,精准综合施治

“三治”整体高效能的实现,不是把自治、法治、德治机械式“合”在一起,而是要根据村庄类型采取不同的组合方式“融”在一起,实现“1+1+1>3”。为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凝聚程度的高低可以把我国农村大致分为四种类型,即经济发达的高凝聚农村、经济发达的低凝聚农村、经济欠发达的高凝聚农村和经济欠发达的低凝聚农村。这四种类型的农村资源禀赋不同、社会团结程度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特点补足弱项、巩固强项,从而实现治理资源的最优配置。

一是经济发达的高凝聚农村要强法治。该类型农村的集体经济一般比较发达,村民的自治意识强、共同体意识强,多分布在东南沿海一带。但是,这类村庄偶尔会出现宗族势力干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现象。因此,针对这种自治和德治都比较成熟的农村需要在法治层面上加强,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提升村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推动乡村法治建设。

二是经济发达的低凝聚农村要强德治。该类型农村的特征是经济发达,自治意识强、法治意识强,但家族观念、集体观念弱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该类型农村的影响式微。因此,针对这种自治和法治都比较成熟的农村需要重点加强德治,通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村民的集体荣辱观和责任意识,以良好乡风的培育引导村民恪守公序良俗。

三是经济欠发达的高凝聚农村要强自治和强法治。该类型农村一般经济资源匮乏,集体经济发展落后,自治意识和法治意识都不强,农村中的“熟人社会”交往规则依然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这种类型的农村需要同时加强自治和法治。要通过加强自治激活村民参与集体经济的热情,通过科学民主决策为村庄经济的发展出实招、谋新招、亮硬招。同时,也要加强法治供给,满足乡村基层治理主体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四是经济欠发达的低凝聚农村要强自治和强德治。该类型农村一般集体经济不发达,村民生活水平不高,人力资源外流严重,村民对村庄事务不关心,自治意识和公共意识缺乏。因此,这种类型的农村需要同时加强自治和德治。通过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识和权责意识坚定致富的决心,激发村民盘活空心村资产的内生动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又可以为德治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而促进乡村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和乡风文明工作的开展。

区分不同领域,明确主治方式

自治的核心是“自我管理”、法治的关键在于“硬性约束”、德治的要义在于“柔性教化”,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三治”的作用方式是不同的,在处置具体基层问题时,要根据问题性质明确主治方式,做到对症下药。

首先,自治的应用场景和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和“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村委会干部、民主决策村中的重大事项、民主监督村务等都属于自治的范畴,要充分运用自治方式解决以上问题。同时,针对有的村民长期外出的现实情况,要运用数字技术使村民参与自治摆脱时空限制。

其次,法治的应用范围主要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粮食安全保护、黑恶势力操控选举、项目招标、资金使用、资金监督管理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入股等,这些领域的问题都要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方式来解决,从而更好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德治的应用范围涉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乡风文明等领域,这些领域的问题主要通过德治解决。要通过道德公约、榜样的力量教育引导村民爱党爱国、崇德向善、尊老爱幼,增强乡村发展的软实力。

区分组织功能,明确职责定位

伴随村庄公共事务的增加和农村基层活力的增强,农村各类组织在不断发展壮大。不同类型的组织自成立之初就应聚焦功能定位高效能展现其专业化水平。

一方面,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主要通过自治的方式引导村民参与乡村基层治理,激发村民“主人翁”意识,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

另一方面,产业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主要靠法治增强村民契约精神,依法开展各种经营、生产活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民在现实利益获取中增强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

此外,红白喜事理事会、道德评议团、乡贤参事会等组织主要通过德治方式参与基层治理,引导村民以内化于心的道德约束维护乡村的基层治理秩序,通过发挥道德的自我调节和润物细无声的功能大大降低基层治理的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各类组织不要盲目成立,应该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坚决杜绝“僵尸组织”和“有创无新”现象出现。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0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