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闯自然保护区面临哪些处罚

擅闯自然保护区面临哪些处罚

新疆若羌县公安局近日接到报警称,3名游客驾车前往阿尔金山无人区探险,已失联4天。救援人员历时20多个小时、行驶近千公里后,终于在一处冰河旁发现遇险人员和车辆。3人经送医治疗已无大碍,但因涉嫌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正等待进一步处理。自11月以来,四川甘孜州稻城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多次发布禁止非法开展户外活动的公告。“探索秘境”“寻访冰川”“打卡无人区”……随着近年来越野穿越等户外探险活动不断升温,一些“驴友”不满足游览名胜古迹、秀丽山川,“剑走偏锋”,进入鲜有人涉足的野外或是自然保护区等,结果频频发生被困甚至遇难事件,随之而来的人身安全和法律责任问题也引起广泛讨论。那么,自然保护区可以随意打卡吗?擅闯“禁区”会面临什么风险?

无视禁令面临行政处罚

近年来,“驴友”无视政府禁令擅闯自然保护区被困的事件多有发生,有的甚至酿成悲剧。

今年7月,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接连接到两起警情,分别有5名和8名“驴友”擅自进入石门台自然保护区被困。公安机关随即组织前方搜救组进山实施营救,后被困人员全部成功获救。这13人无疑是幸运的,但不是所有的猎奇者都能如此幸运。今年暑期,一支自驾车队未经批准穿越新疆若羌境内国家级野骆驼自然保护区,遭遇车辆故障、高温缺水双重困境,其中4名游客不幸遇难。

有的人因猎奇、虚荣心及侥幸心理作祟,认为既然是自然保护区,就应该没有危险,在景区里打个卡、拍张照会成为很多人羡慕的对象。

实际上,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为了守护自然保护区,我国专门设立了《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然保护区可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种,不管哪一种,自然保护区都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如果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的,应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心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上述活动均需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13名“驴友”未经批准,不顾警示牌提醒,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其行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就会面临罚款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自然保护区和我们耳熟能详的风景名胜区或景区同名,但二者截然不同。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如北京百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门头沟区,保护区属于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类型,主要保护暖温带华北石质山地次生落叶阔叶林生态系统及珍稀保护动物及其种群,这里的核心区和实验区内禁止旅游,进入须经批准;而在房山百花山自然风景区,游客可以一览山中美景,与大自然亲密接触。

“探索秘境”破坏环境须追刑责

除受到行政处罚之外,如果游客在自然保护区内破坏环境资源的,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者涉嫌犯罪。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此外,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即包括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损毁保护区内名胜古迹等非法行为。2017年,3名游客在江西三清山景区攀登巨蟒峰的过程中,在山体钻孔、打入岩钉,给景区造成永久伤害。法院一审判决,其中两人获刑,并处罚金;3人被判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笔者提醒大家,自然保护区不是旅游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观光游览、“探索秘境”、登山戏水等活动或招揽、组织他人进入自然保护区,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违规穿越可被终身禁入

今年国庆节过后,四川省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发布通报称,两名女游客购买门票进入景区后无视标牌提示和工作人员劝阻,在景区内开展徒步穿越。但因为当晚下雪,两人迷路失温后报警求助,最终被救援下山。通报称,两人违反了禁止规定,给景区的保护管理造成一定的危害和恶劣影响,因此管理局决定禁止二人终身再次进入该景区进行观光等一切形式的旅游。

“禁入”已成为不少景区对严重违规游客采取的管理措施之一。今年以来,四姑娘山、稻城亚丁等景区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非法开展户外活动的公告,禁止一切单位(团体)或个人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未开放旅游经营的区域,违规进入者,将被纳入景区失信人员名单,并终身禁止进入该地观光旅游和开展户外活动。

此外,可可西里、羌塘、罗布泊、阿尔金山等无人区近年来也成为热门穿越区域。在社交平台上,以穿越无人区为主题的短视频过万点赞屡见不鲜。笔者提醒,不光是自然保护区内严禁组织非法穿越,在未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的无人区等野外区域,游客进入前也须向当地公安、林草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许可后,在当地有专业资质团队的伴行下方可进入。游客一定要树立危险防范意识,切莫擅自踏入或盲目加入“驴友”组织的穿越活动,更不得招募他人前往非法穿越,否则不仅会面临法律制裁,还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引发悲剧。

“未经许可不得擅入”作为一项基本的行为准则已被公众广泛接受。不可擅入的范围既有他人的合法私权领域,也包含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资源领域。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规则,尊重并做到不侵犯他人权益。守住行为边界,才能更好地行使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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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哪些“界”不能越

擅入工厂禁区溺亡 企业无需担责

许老太在某发电公司凉水塔附近小区居住,一日,她自行抵达凉水塔铁丝围栏外,时值夏季,高达2米的围栏上长满藤蔓植物。许老太拨开植物,通过一废弃小门往里挤,20秒后进入围栏,后在环形通道内消失。次日,经寻找在凉水池内发现老人已溺亡,许老太家属将发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查明,凉水塔围栏外道路并非许老太所在小区生活必经之路,凉水塔所在院落东边有大门仅供工作人员出入,且铁丝围栏上设有多处警示标志。法院最终认定发电公司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许老太家属的赔偿请求。

许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有围栏阻挡和警示提醒的情况下,仍然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生产作业区,其自陷风险导致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该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因为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未经过他人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他人领地,包括自然人的住宅、法人的经营场所等。除此之外,一些游客在娱乐场所、景区未按规定线路游玩造成损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如擅自穿越护栏、滑野冰等。由此造成自身损伤,如景区等场所主体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无需承担责任,游客应自行承担损失。另外,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度的,不能因受害一方自陷风险而加重场所管理者的安保责任。

因延误强闯飞行控制区 被行政拘留

航班起飞前,两名旅客因自身原因误机,在航班登机时间截止后强行闯入机场控制区,在飞机前试图阻拦,意图逼迫机长打开舱门。航空公司和机场相关工作人员劝阻无果,两名旅客随后被公安机关带离调查,最终他们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除了延误登机擅闯机场控制区外,强行闯入铁路轨道截停列车等新闻也屡见不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或者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社会公众在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时,需自觉遵守相关规则要求,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否则将遭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闯入展区虎口脱险 但难逃罪责

2021年,北京野生动物园有游客下车冲向虎群一事引人关注,该游客违规下车,跳入展区隔离沟与老虎对峙,并不断用语言、动作挑衅动物,随后工作人员将其带离。根据警方通报,该游客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其缺乏规则意识的行为难逃法律追究。

近年来,野生动物园里自驾游客途中自行下车、擅闯猛兽禁区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的过错多表现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等行为。

由此可见,在动物园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尽到充分警示告知义务,事发后予以及时全面施救等情况下,其已尽到自身管理职责,此时因游客擅闯禁区等原因导致自身损害的,动物园不承担赔偿责任。若由此殃及其他游客受损的,擅闯者还需对其他游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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