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内涵意蕴

深刻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内涵意蕴

——深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制度创新。自2015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开展试点以来,经过十年的持续探索与创新发展,形成了一整套成熟完善的规范体系,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标志性成果。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党内法规形式进一步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了固化。我们要以深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深刻理解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内涵意蕴,更好发挥督察利剑作用,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重要政治保障。

坚持督察政治属性,压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和最大体制优势。党的全面领导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只有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有效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合力,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行稳致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抓手,从压实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入手,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部门负责”向“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大转变。《条例》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我们要牢牢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政治督察”“政治体检”,提高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领导责任、主体责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巩固党长期执政地位夯实生态根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民立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根本立场。党领导人民建设生态文明,始终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更加注重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由人民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坚持人民立场,聚焦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切实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生态环境痛点难点。十年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完成两轮全覆盖,第三轮完成3个批次督察任务,累计受理转办的群众生态环境信访举报34万多件,取得“中央肯定、百姓点赞、各方支持、解决问题”的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中真切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条例》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作为督察重要内容,同时广泛接受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及时将督察情况和内容、有关突出问题典型案例等对外公开,保障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以制度形式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效由人民评判落实到了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要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作为督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以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检验督察成效,确保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系统观念,立足全局、服务大局,统筹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系统观念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方法论。建设生态文明,涉及经济、政治、法治、文化、民生、社会、生态、安全等各领域各方面,事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从试行伊始,就注重把推进高质量发展和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结合起来,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结合起来,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条例》将“坚持服务大局,树立系统观念”作为督察重要原则之一,把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重要目标,明确督察聚焦美丽中国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等,形成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流域管理统筹协调机制。我们要坚持系统思维,强化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准确把握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工作要求,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紧盯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督察,使督察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

坚持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督察工作,牢固树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刚性与权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必须依靠外部约束规范人的行为活动,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全程贯穿“依法施治”理念,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体现了党中央严格用制度管权治吏、护蓝增绿的坚定决心。十年来,从出台《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再到印发《条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督察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条例》明确“坚持依规依法,做到精准科学、客观公正”,并将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察工作重点,进一步落实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健全完善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提供了基础支撑。我们要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开展督察,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组织开展追责问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严防督察形式主义问题,确保督察结果经得起检验,推动督察取得更加显著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环境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改革创新,善于自我完善,顺应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发展,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始终充满生机活力。守正创新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鲜明品格。只有守正才能保证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只有持续创新才能回应现实需要,开创美丽中国建设新局面。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必须持续推进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突破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瓶颈,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立足基本国情,系统总结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经验,吸收先进制度理念,不断优化自身体制机制,构建起了由督察领导、督察对象和内容、督察组织、督察整改、督察成果运用等组成的闭环管理体系,督察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同时,这一制度创新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通过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提升震慑效应,科学运用大数据、遥感监测等数字技术分析、梳理、发现问题线索,进一步改进和革新督察形式、督察手段,实现了督察工作质和效的提升。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强化督察制度的创新发展,进一步健全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完善以《条例》为统领、以基础性制度为保障、以模板范式为支撑的督察制度体系,推动督察治理效能持续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强劲动能和高水平保护坚实支撑。

(作者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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