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五大看点
(一)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在总则部分增写了“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牢牢把握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的要求。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一内容;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处分,由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处分,由违反群众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增写“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坚持严的基调,在总则部分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总则第四条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加强全方位管理,如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
又如,不仅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而且完善对离职或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给予从警告到留党察看处分;离职或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处分;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加强对党员网络言行的约束。
经常性监督,如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大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增写“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新增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处分规定,增加“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即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增加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为了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要“对标党风要求找差距、对表党性要求查根源、对照党纪要求明举措”。在这方面,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均有体现。
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明确“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衔接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如明确对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的处分规定,“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借鉴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以及“共同违纪”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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