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全面加强纪律建设(3)

摘要: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

三、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基本要求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

202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按照“通知”和相关部署,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有三方面基本要求。

(一)全面深入学习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要把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全体党员的必修课,要重点学习新增的或者调整的条款和重点内容,特别是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如果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形”,那么“魂”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我们不仅要掌握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还要深刻领会这些内容和条款包含的重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全体党员要通过学习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清楚认识党的纪律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甚至不执行的问题。

要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要原原本本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推动《党纪处分条例》入脑入心。

要加强解读和培训,深化《党纪处分条例》理解运用。2024年度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要把学习贯彻《条例》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全面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学习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刻把握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监管中,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各级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章和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履职尽责。

要把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结合起来,运用典型案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要督促指导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促进干部引以为戒。

(三)深化严格执纪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于认真,要害在于从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

政治纪律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党纪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七十六条(共二十八条)作了规定。

组织纪律作为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党纪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七十七条到第九十三条(共十七条)作了规定。

廉洁纪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九十四条到一百二十一条(共二十八条)作了规定。

群众纪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党纪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一百二十二条到第一百二十九条(共八条)作了规定。

工作纪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党纪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一百三十条到第一百四十九条(共二十条)作了规定。

生活纪律作为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从第一百五十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共五条)作了规定。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为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提供了基本遵循。各级党组织要把握基本原则,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措施、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各级党组织要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要注意纪律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纪律处理和组织处理的区别。明确纪律处理或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受追究的党组织或党员行为的惩戒;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处分;组织处理是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

各级党组织要掌握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要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强化“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责任编辑:李颖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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