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行政执法的“行为标尺”

擦亮行政执法的“行为标尺”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事件】“过去执法全凭经验,现在对照清单就能精准裁量”。在山西,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清单,解了基层执法人员心头之困。截至目前,山西省市两级行政机关已制定发布69个行政裁量权基准,覆盖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重点涉企执法领域。推出“包容免罚清单”,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题辅导培训……一系列创新举措,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的“行为标尺”。

【点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对自身裁量权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由于法律中有不少原则性规定,行政处罚做到合法不难,但要达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要求,则仍需长久努力。从没必要的“一刀切”到无条件的“一票否决”,从选择性的“钓鱼执法”到逐利性的“远洋捕捞”,一些领域和地方存在滥用行政裁量权的现象。此类恣意裁量和执法不公,无疑会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

法律规章再完善周延,与纷繁复杂、时刻变化的社会生活相比,也难免显得有些“僵硬”。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有效管理,需要在法律范围内赋予行政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既是一座“桥梁”,沟通抽象法律和具体事实,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又是一个“笼子”,把权力关入其中,防止执法者在法律名义下任意妄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的完善,让群众更真切感受到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也能助力经营主体轻装上阵、大胆发展。

无论是明确制定主体,还是规范制定程序,抑或厘清裁量幅度,更加完善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能澄清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而引导公众循法而为。比如,今年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对控股股东组织指使财务造假等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且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依法适用从重阶次处罚,传递出“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提升,将使公众对执法队伍有更多信任感,对法治建设有更多获得感,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崇德向善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客观要求。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上海出台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江苏探索在执法中运用信用合规、信用承诺、失信惩戒等信用监管工具;广东深圳龙华区建立“柔性执法”机制,对主动自查自纠的轻微违法企业开通免罚清单绿色通道……纵观各地,执法理念正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执法方式正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化。未来,持续加强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将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现代社会有一个突出特征是复杂性,需要不断优化治理,法治正是执简驭繁、提纲挈领的抓手。审慎用权、严格执法,这是治理者谋改革、促发展时应始终绷紧的一根弦。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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