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扎实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需统筹推进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引导各族人民群众在共同生活、共同建设、共同奋斗中不断增进认同、加深感情,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不断走向纵深。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民族文化相通,是中华民族铸就多元一体文明格局的文化基因”。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和艰辛的奋斗历程。各民族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创造灿烂的中华文化,并在共御外侮、迁徙杂居、生产生活中深化交往交流交融,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一体格局。要把各民族的发展置于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整体中加以把握,引导各族群众更加深刻地理解中华民族大家庭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更好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丰富了中华文化的内涵。增进中华文化认同,要深刻认识中华文化的整体性,深入挖掘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和价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传统节庆,到文艺作品、文博展陈,都应注重呈现各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文化的历史与现实,让各族群众在具体可感的文化体验中感知共同的文化根脉、厚植家国情怀,不断夯实共有精神家园的根基。

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是增强各民族认同、推动文化代际传承、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途径。例如,国家民委主办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文物古籍展,以文物史料呈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进程,让共同历史成为增进认同的生动教材。要进一步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之中,推动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深度融合,用各族群众共同奋斗取得的发展成就和身边鲜活的团结故事开展教育引导,使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使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在代际传承中不断深化。

共享繁荣发展成果

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成就,鲜明体现在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持续改善和发展机遇的不断拓展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各族群众在共享发展成果中携手迈向现代化,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图景更加动人。

一是经济实力实现历史性跃升。新时代民族地区发展潜力加快释放,经济总量持续攀升,特色优势产业不断壮大,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在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中焕发出蓬勃生机。2012年至2025年,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地区生产总值由3.25万亿元增长至8.66万亿元。经济总量的跃升,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民生福祉显著提升。2025年,5个自治区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4.73万元、2.16万元,较2020年分别增长27.4%和45%。从摆脱贫困到持续增收,各族群众依靠勤劳奋斗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心更加坚定。三是区域协作取得丰硕成果。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等机制,推动产业互补、人员互动、技术互学、观念互通、作风互鉴,促进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跨区域流动。粤桂协作、浙川协作等实践有效带动了群众就业增收,为各族群众加深了解、增进信任创造了条件。

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与区域协作持续深化,使各族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过程中,各民族互通有无、分工协作,实现互利共赢,不仅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筑牢物质基础,而且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创造更好的社会条件。各族群众深刻意识到,只有国家强了、中华民族好了,自己才能过上好日子。通过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越铸越牢。进一步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需持续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不断强化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离不开稳固有力的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根据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系统构建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法律框架,为在法治轨道上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全局性、长远性的保障。要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依据,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坚持以宪法为统领,增强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协同性。宪法确立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为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完善提供了根本法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多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将新时代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进一步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要把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贯彻到相关法律法规中,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落实平等原则,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基础。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是巩固民族团结的重要基础。要将平等原则落实到公共服务供给之中,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需求,完善支持政策与实施机制,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使各族群众享有公平的发展机会。

推进依法治理,维护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随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化,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民族事务、依法维护和保障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使各族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法律的有效实施,既需要国家机关依法履职,也离不开各类社会主体参与。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法律责任,加强工作衔接和协同配合。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公民应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针对相关主体履职不到位、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构建了多主体、多层次的责任体系,有利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为各族群众的共同信念,外化为全体公民的行动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面向未来,需持续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推进的良好局面,以法治力量保障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使各族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副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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