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修改国民大会组织法与选举法的通知
关于国民大会组织法及代表选举法的修改问题,中央提出下列原则,望在各地造成舆论,并引起公开讨论。
最好能作到各政治团体联名或各自署名致函国民党及国民政府,要求照此原则(如在不违背此原则下的出入无妨)修改。
甲、基本原则:
(一)修改目的在使此次国民大会民主化,以便制定民主宪法及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并非欲推翻这一国民大会。
(二)因此,这一国民大会的组织原则除区域选举外,应使各党、各派、各民众职业团体、各武装部队均能直接选派代表参加,以实现抗日的民主统一与决定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纲领。
乙、具体意见:
(一)凡年岁二十岁以上的中华民国公民,不需经宣誓手续,均应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取消圈定或指定的办法。应照候选名单实行不记名投票。
(三)代表总额数应增加各党各派及学生会的特种选举,各党各派的代表名额应不超过总额十分之一。其分配以凡有历史一年以上的,以各党党员数目多少为比例平均分配,并由各该党自行选举。学生会名额应等于全国教育团体的代表名额,其选举资格以中等以上学校学生会为合格。
(四)推选候选人的手续,应一律改为由各地各团体开选民大会,选出自己的候选人,以便依照选举区域或团体联合推选候选人。其留在东北四省的革命团体及革命部队所推选的代表,均得为该四省的当然候选人。
(五)候选人的名额照应出代表增加下列倍数:
(子)区域选举增加十倍。
(丑)职业选举增加五倍。
(寅)特种选举增加三倍。
(六)参加职业选举之团体,不论其为合法或不合法,凡在选举法修改公布前成立并确实拥有会员者,应照其同一职业选举,应使文艺家、科学家等团体均能分配有代表名额。
(七)陕甘宁苏区改成边区后,应实行特种选举,其代表名额至少应如青海举出九人。
(八)军队被选资格只限在役军人,不受其他限制。
丙、关于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将另以文章发表。
中央书记处
根据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出版
的《六大以来》刊印
本文关键词:
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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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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