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宣传工作中请示与报告制度的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宣传工作中请示与报告制度的规定


  为了严格统一党的宣传,在宣传部门中消灭或多或少存在着的无政府状态或无纪律状态,特规定宣传工作中的请示与报告制度如下,望各级党委并召集宣传部门的同志予以讨论和执行。
  (一)各地党报必须执行毛主席所指示的由各地党的负责人看大样制度,每天或每期党报的大样须交党委负责人或党委所指定的专人作一次负责的审查,然后付印。这种审查党报的负责同志,必须是完全懂得党的原则和党的政策的或者是严格注意和用心研究党的原则和政策的同志。
  (二)各地党报的社论及编者对于新闻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的按语与对于读者政治性和政策性的问题的答复,必须由党委的一个或几个负责人阅正批准后,才能发表。凡该级党委所不能负责复的问题,应请示上级党委或新华总社,而不应轻率答复。
  (三)凡各级党委及其负责人,对于带有全国性或全党性的问题的言论,例如对解放区人民提出政策性的口号,对解放区土地政策、整党政策、城市政策、政权政策提出主张,对于涉及外交事项的声明,对于号召敌军或敌区人民的传单布告等等,凡其内容有不同于中央现行政策和指示者,均应事前将意见和理由报告中央批准,否则,不得发表。其内容虽同于中央现行政策和指示,但其性质特别重要者,亦应事前向中央请示。其属于地方性局部性的言论,在由县委、市委起直至中央局分局止的各级党委之间,亦应执行上述同样的原则,即凡新的和特别重要的宣传,均应向上级党委请示。各级党委各负责人在上级政策指示范围内的言论,虽不必次次向上级请示,亦应尽可能取得同级其他负责人的同意,以求统一宣传,集体负责。
  (四)凡各地新华社稿件,交新华总社向全国广播者,新华总社(现已与中央会合由中央直接指导)有斟酌情况予以必要的增删或修改之权。因此,凡要求新华总社向全国广播全文的重要言论,在新华总社广播以前,不得先在地方发表。
  (五)凡各地用党及党的负责同志名义所出版的书籍杂志,在出版前,应分别种类送交党的有关部门审查。例如普通出版物,由相当的党委宣传部审查;重要的政治性出版物,由相当的党委或上级党委审查;凡关于全国性、全党性问题的著作,其内容不同于中央已经公布的主张,或虽无不同于中央主张之处,而其性质特别重要者,均应送由中央审查或取得中央同意出版。凡中央负责同志未经正式公布的著作,未经中央同意,各地不得擅自出版。中央负责同志已正式公布的著作,各地在编辑或翻译时,亦须事前将该著作目录报告中央批准。并请作者重新加以校阅或修改。
  (六)各级党校和高级干部学校(如大学)中的政治性教材,应由其所属党委审查。
  (七)各中央局分局宣传部,除每两个月应向中央宣传部作一次政策性的报告外,并应从本年七月份起,每半年作一次系统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简述:
  (1)党的与非党的报纸种类、发行数,编辑、记者、通讯员的数目。
  (2)党的与非党的书籍、杂志出版发行状况,书店工作状况与经济状况。
  (3)党的与非党的学校数目与状况,教员与学生的约数。
  (4)广播播送与收听情况,如广播电台和收音机的数目分布与作用等。
  (5)文艺活动情况与城乡群众中的宣传情况,如戏剧、墙报、夜校等活动的动向。
  (6)主要宣传干部姓名和情况。
  这些材料华北、山东、晋绥用陆上交通送来,其他解放区经新华社电台发来。
  (八)除报纸和报纸合订本继续送中央外,各地出版的书籍、杂志、教材和重要的传单布告,均应经常送中央宣传部两份。
  根据一九四八年六月《政策汇编》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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