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鉴于“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立法方面,除现行宪法外,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五十个法律,国务院也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以及一些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暂行规定。现在,在主要的、基本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在执法方面,强调了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对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总的说,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正在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正在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指出,目前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有的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仍然自恃特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他们当中有的习惯于个人说了算,损害法律的尊严,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决议;有的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横加干涉,强制司法机关按照他们的意图办事,强行更改或者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任意调离秉公办事的司法干部;有的无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任意决定拘留和搜查公民,或者强令公安、司法机关去干一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事,甚至把政法干警作为他们搞强迫命令和以权谋私的工具,等等。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个别单位和少数人身上,但是影响很坏,严重损害了党的威信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必须引起全党的充分重视。
  党内有些人缺乏法制观念,是有其复杂原因的。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历来只有“人治”的习惯,而缺乏“法治”的观念;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又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建国以后,本来应该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来治理国家,但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和习惯势力的影响,轻视法律的思想没有得到克服,以致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发展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把宪法、法律的尊严破坏殆尽。同时,我们党在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群众有事习惯于找党委、党委书记解决问题,但是,由于我们有的党员和干部不学法、不懂法,不重视法制,这就很容易产生“以言代法”的现象。因此,提高全党的法制观念,提高全党维护法制的自觉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认真贯彻落实“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全党必须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各级干部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法制的约束,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为此,中央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党的一项伟大历史任务。它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证,是胜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全党同志特别是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法制的极端重要性,把法制建设视为己任,时时处处自觉地维护法制。凡是有利于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事,就积极去做;凡是不利于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事,就坚决不做。当前正在进行包括经济、科技、教育、政治体制等的全面改革,特别要注意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支持和鼓励改革,正确区分改革中的某些失误与钻改革的空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保护广大干部、群众改革的积极性,以促进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使法制更好地为改革服务。
  二、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集中表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所有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法律相抵触,都只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越是领导机关,越是领导干部,越要带头学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做违宪,违法的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宪法、法律是统一的。各级党政军机关所发出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都要既体现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又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符合的要坚决改正。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是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党组织都要为实现这个目标而进行切实有效的工作。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领导,坚决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政策性的决议、决定,党内事前要经过同级党委原则批准,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后,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如有不同看法可以保留意见,可以按组织原则向上反映,但不能拒不执行。
  四、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决支持司法机关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决帮助司法机关冲破阻力,排除干扰,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司法机关党组提请党委讨论研究的重大、疑难案件,党委可以依照法律和政策充分发表意见。司法机关应该认真听取和严肃对待党委的意见。但是,这种党内讨论,绝不意味着党委可以代替司法机关的职能,直接审批案件。对案件的具体处理,必须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于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决定,任何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无权改变。
  五、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干部队伍的建设。对于这些机关的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必须坚持党的干部政策和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需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需由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人选,一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选举产生的依法进行选举,该提请通过决定的按法定程序通过,该以行政领导名义任免的要办理行政手续。对于多数代表或委员不同意的人选,不应匆忙提出,勉强要求通过。在依法任免以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不得正式到职或离职。凡是依法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委会选举产生、通过决定并有明确任期规定的领导干部,除犯有严重错误或确属不胜任工作的以外,一般不宜在任期内调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作个别变动时,应同有关上级机关取得一致意见,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对秉公执法的政法干警,各级党组织必须坚决支持和保护,决不允许任何人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六、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学法懂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要坚持党性原则,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无私无畏,秉公执法。既要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又要敢于抵制各种违宪违法行为,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决不能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对秉公执法的政法干警要大力表扬,对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决不能护短,以形成执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党中央相信,经过全党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够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既有高度民主又有健全法制的社会主义强国。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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