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玉凯:保持“曝光度”才能保证廉洁度

汪玉凯:保持“曝光度”才能保证廉洁度

信息披露程度决定反腐力度

最近,北京市在公开选拔局处级领导干部中明确要求,696名进入局处级公选的干部候选人,都必须向社会晒房产。此举引起广泛关注。

公众对领导干部的信息披露的关注,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这项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对于相当一部分领导职位来说,工作性质决定在这些岗位上任职的领导人必将在一定范围内成为社会公众人物。因为老百姓的许多民生事务、切身利益,都与这些领导干部的工作有直接联系。公众不仅关注他们的施政和作为,也关注他们的子女、配偶,甚至资产等。这些“要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间接地反映出一个领导干部的人格、作风、行为以及廉洁度等。

领导干部信息披露被广泛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公众对公权力监督意识的增强。应当看到,这些年来中央反腐败的力度是很大的。但少数人的“前腐后继”,再一次说明腐败蔓延的势头并未完全得到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还没有足够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了解官员的重要信息,从而难于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监督。鉴于此,中央已经明确规定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及时上报包括子女、配偶从业、出国以及家庭投资、债券、资产等各种收入信息,以便加强对官员的监督。被媒体称之为“8道禁令52道高压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过13年试行后的正式出台,就是很好的例证。

地方探索既有成效也有阻力

值得庆幸的是,全国许多地方党政机构并不是被动去等待,而是主动地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如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的干部财产公示制,广东、山西、内蒙古、成都等地官员子女配偶从业、投资上报登记制,青岛的“裸官”买房、炒股报告制,深圳的“裸官”一律不能担任党政正职制以及北京对公选干部候选人的晒房制等。这些实践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要通过制定严格的制度和规范,加强与公权力行使有重要关系的领导干部收入、子女、配偶、资产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通过各种形式将其置于上级或者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避免由于信息不透明使公权力被私用或者成为权钱交易的工具。

尽管这些实践有着很强的生命力,也受到了群众的赞扬,但由于这些制度在全国还没有形成整体的制度框架,实施起来必然会遇到种种阻力,如少数官员习惯于暗箱操作,对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某种情绪上的抵触,有的以保护干部隐私权为由,规避外部的监督等。一个明显的例子是,2009年1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在网上公开干部的财产情况后,据有关部门调查,持反对意见的干部比例高达70%以上。另外从操作层面上来看,由于干部财产申报涉及面很广,操作起来也有一定难度。同时,官员信息披露制度也需要其他一些配套制度的确立,比如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这些基础性条件不够完善,也会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稳妥推进信息披露制度建立

公开官员个人的一些重要信息,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是很多人都担心的问题。首先应该肯定,作为公职人员,他们既有公众人物的一面,也有自己的隐私需要保护的一面。这里所强调的上报或者公开官员某些重要信息,其范围主要是指那些与公权力可能私用的领域有关,并不涉及官员个人其他方面的隐私。同时,即使这些信息,也不是所有公职人员都要披露的,而主要指那些重要岗位,领导岗位。笔者认为,下一步要围绕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至少要注重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明确干部信息披露的范围。也就是担任什么样的领导职务的官员,必须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段内披露自己的信息。二是要严格规定干部披露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要认真研究解决干部自身隐私的保护问题。也就是在满足公众了解官员信息的同时,如何有效保护其自身的隐私不被侵犯。四是要对干部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权行使进行双向约束。既要约束干部的行为,也要规范公众的行为,不管利用网络还是其他手段监督干部、监督政府都是可以的,但要对那些借助披露干部信息和对干部的监督,进行恶意人身伤害、诬陷等行为依法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五是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建立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可以肯定地说,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不会一帆风顺,但是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前提,其发展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我们的公职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一定要具有现代民主政治的意识和理念,勇于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样才能在自己的岗位上真正成就一番事业!

(作者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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