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在推进的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改革开放,不仅是一场经济体制的伟大变革,而且是一场社会利益关系和结构的巨大变动,已经使得并将进一步使得古老的中华民族,逐渐跻身于现代文明的先进行列。这种利益关系和结构的变动往哪一个方向发展,直接影响到十几亿中国人民的民生和国家现代化的前途。因此,加强民主法治,对于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变动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即1978年以来的20多年,伴随着市场化趋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化的逐渐推进,中国的社会利益关系和结构发生了剧烈的变动,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特点,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一是多样化的考验。以单一的公有制为基础的高度集权的同质化社会,已经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础的社会利益多样化的社会。在全社会脱贫致富的发展进程中,伴随着社会活力的激发,社会成员一部分一部分地先后富裕起来,社会分层相应加剧,新的社会阶层和困难群体在执政党的统筹兼顾方针下,正在逐渐整合为新的社会结构。与此同时,在权力寻租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在社会无序竞争中出现的黑社会现象等等,又在解构着尚未完成整合的新社会。
二是社会化的考验。在社会成员自主择业、自由流动、身份和居住多变性为特点的动态社会结构中,“单位人”正在迅速地变为“社会人”。而且,社会流动整体呈立体状,垂直流动、水平流动、结构性流动以及自由流动的人数大幅度增加;由家庭政治出身决定社会地位的行为取向,也在社会流动中转变为靠个人能力和业绩决定社会地位的行为取向。与此同时,对日益增加的流动人口、充满活力的动态社会如何管理,已经成为政府面临的新问题。特别是,个人的自主选择权越来越大,自由活动范围越来越广,国内外交往越来越密切,社会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突出。
三是信息化的考验。从信息主要通过单位领导传达文件、国家提供新闻等纵向传播形式来传递,从上到下引导社会舆论的相对封闭式社会,迅速地转变为大量信息主要通过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等横向传播形式来传递,并且能够快速、便捷传递的开放性社会。传统的纵向舆论引导方式和社会管理机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在媒体多样化、信息网络化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扁平化传播的全新局面。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仅要经受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还要经受信息化的新考验。
显而易见,这些变动都不是局部的变动,而是全局性的、结构性的变动。面对着如此重大的社会变动,我们的出路何在?出路就在于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这些变动,考察这些变动,研究这些变动,寻求适应这些变动的利益协调和整合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使命。
在中国特色的民主法治不断完善中整合社会
形成适应我国社会结构性变化特点的利益协调机制,用社会和谐的方法来处理我们今天面临的社会矛盾,从根本上说,必须不断完善我们的民主法治,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一个基本的精神和要求,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发挥其对社会利益的协调和整合作用。
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发展政治文明等等一直是国内外许多人关注的热门话题。应该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从来就是一个为民主而奋斗的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民主”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过去党领导民主革命,目标是要“建设一个独立的、自由的、民主的、统一的、富强的新中国”;今天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是要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要不要民主的问题上,我们从来就是十分明确的,从来没有含糊过。
问题是,中国能够实行什么样的民主?这个问题是需要认真而又慎重地讨论的。但是,我们也要知道,这个问题并不是能够主观设定的,而是在中国人民的历史奋斗中逐步形成的。这里,有一个“路径依赖”的问题。如果当年在抗日战争胜利后,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设计,建立包括国民党和共产党在内的多党合作的民主的“联合政府”,那么,今天中国民主政治可能采用的是另一种形式了。但是,当年国民党坚持一党独裁,要消灭共产党,打内战,结果就完全不同了。历史的路径,引导我们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民主政治制度选择的问题上,我们只能尊重历史,尊重历史的辩证法。事实上,考察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的民主形式,都是有其历史原因的。美国的南北战争形成了美国的政党制度和民主形式;法国大革命与英国“光荣革命”的不同特点最后也都体现在两国民主制度形式的差异上。因此,今天美国的民主形式不同于法国的,法国的民主形式又不同于英国的。所以,我们致力于探索的,应该是也只能是符合中国的历史和今天国情的,能够真正给中国人民带来安定和幸福的民主形式。
回顾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必须看到,我们今天的民主是从1949年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起步的。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在取得解放战争战场上的决定性胜利以后,没有独霸政权,而是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共商国是,采用政治协商的形式,形成了“共同纲领”。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这里重提这段历史,是希望大家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在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的基础上确立的。这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来源。尤其是,后来中国共产党由毛泽东亲自主持,全国人民广泛讨论,制定了宪法,并依宪召开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更具有了合法基础。这是历史造就的有中国文化内涵的一种民主形式。
如果对世界上各种民主形式加以具体研究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基本的形式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选举民主,这是西方一些政治家和学者同我们讨论得最多的一种民主形式,其特点是通过公正的投票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参选人的利益要求形成决议、法律或选出治理国家的人选及其政党;二是谈判民主,这是国际政治和世界许多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都常见的一种民主形式,其特点是通过谈判分配利益,以使各方都能对自己的利益要求得到相对满足;三是协商民主,其特点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由公民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通过广泛的讨论和对话,形成共识或找到最大的共同点即共同利益,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
我们注意到,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西方政治学界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这种理论的兴起,是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及其缺陷的回应,是为了弥补选举民主及其多数决策原则的不足。因为,根据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实行的选举民主,对于大多数没有金钱实力的公民来讲只有投票上的平等,而没有参与集体决策的平等;选举民主对于多元社会中广泛而深刻地存在的道德争端,常常也显得无能为力。而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已经开始注意西方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批评和在协商民主理论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大家谈的较多的是哈贝马斯的观点以及其他西方学者的主张。进行这样的研究和借鉴,显然是必要的。但是,也应该看到,我们实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强调的就是进行“政治协商”,就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党派之间实行协商民主的一种制度安排。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也不同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不是代议制的上院(参议院)这样的国家权力机构,也不是政府这样的国家机关,而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别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人士,组成的中国人民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显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虽然不是全体公民都能参与的协商民主,但它又是由一批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公民组织和公民直接地平等地参与的协商民主。可以这样说,这是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长期实践,有力地证明了:实行这样的协商民主,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政协委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而且能把“民主”与“团结”统一起来,实现党派和谐、民族和谐、界别和谐、海内外同(侨)胞和谐,进一步促进了社会整合。也就是说,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的形势下,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已经或正在向多样化、动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并经受着前所未有的信息化考验的形势下,日益分化的中国社会特别需要在和谐发展中,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整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有利于党派和谐的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利于实现党派和谐、民族和谐、界别和谐、海内外同(侨)胞和谐的组织,加强和完善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进一步发挥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式的作用,对于不断完善民主法治,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们这几年已经明确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达到这样的要求,我们可以考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把选举民主、谈判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三种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多地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第一,应该进一步完善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形成党内的协商民主机制,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发挥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应该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作用,在政协内部(适当时候也可以在政协外部)通过执政党主持的协商民主,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选举和立法内容进行事先协商;第三,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协商中形成的建议,进行审议、选择和表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形成这样具有鲜明的民主法治特征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更好地结合起来,就需要对我们的法制建设进行新的思考和新的探索。特别是要把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地维护安定团结。这样,就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和谐发展中,群策群力,万众一心,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增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意识
构建公民能够有序参与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问题是,我们要增强的法治意识,是什么样的法治意识?这个问题,也是不能主观设定的。在计划经济年代,高度集权的社会治理是通过纵向分层控制来实施的,社会和谐主要是通过纪律(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和服从来实现的。那时也有宪法和法律,但在社会生活中作用不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社会治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今天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个新起点、高起点,这就是要构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和谐社会;我们要建设的民主法治,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主法治。如果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的创造,那么,构建这样的和谐社会、建设这样的民主法治也绝非易事。
要构建这样一个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和谐社会,包括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现在面临的不和谐问题,特别是群众不满意的那些问题,无论是权力寻租、以权谋私,还是依靠走私、欺压员工等违法敛财致富,甚至包括那些垄断致富的问题,实际上都是市场失范引起的,都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破坏。解决问题的出路,就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实并非完全如此,只有现代市场经济才是法制经济。著名经济学家诺斯认为,现代市场经济必须有一个法治的环境为基础。他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市场交换经历了三个阶段:最初是人格化交换阶段,这种交换指的是在本地熟人之间交换,保证交换进行的条件是熟人的关系和对熟人的信任;第二阶段是低级非人格化交换阶段,交换的主体已不是熟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在跨地区的客户之间进行的,保证交换进行的条件是社群关系、交换抵押、商人规约等;第三阶段是高级非人格化交换阶段,交换的主体是在广大范围内的陌生人,电子商务中的“陌生”交换者甚至连人面都不需要见,保证交换进行的条件是法律。因此,有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依法律办事,是现代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很不相同的地方,也是好市场经济与坏市场经济很大不同的地方。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三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相互支持,而且相互贯通、直接统一。换句话就是说:社会不和谐不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带来的,而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相联系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源头上抓起,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要求,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建立健全民主法治;构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比计划经济体制上形成的和谐社会更高水平的和谐社会。
但是,讨论这样重大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思路的研究上,还有许多具体内容和环节需要我们深入研究。需要补充并强调的一点是,讲法治,不仅是对全体公民包括公务员的要求,而且是对执政党和政府的要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也就是执政党和政府要按宪法来治理国家,并接受宪法的制约,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一个社会,要建立健全民主法治,执政党和政府要率先垂范,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之所在。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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