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代表会议决议的初步草案[289]

伦敦代表会议决议的初步草案[289]

伦敦代表会议决议的初步草案[289]  

 

 马克思 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     

应以总委员会名义在代表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1)1.代表会议结束后,任何一个支部,在未向总委员会缴清本年度会费(每个会员缴一辨士)以前,无论总委员会或各国的中央委员会均不承认其为协会的支部。

(2)2.(L)至于因政府的阻挠而现时无法设有国际经常性组织的国家,建议这些国家的代表根据各该国的特殊情况提出组织计划,(N)协会可以进行改组,改用其他名称;(J)但是绝对禁止建立任何秘密团体。

(3)3.总委员会应向代表会议提出自上届代表大会以来国际的工作报告。

(5)5.总委员会建议代表会议讨论关于及时发表对过去和现在迫害国际的各国政府的答复问题;代表会议应指派一个委员会,委托它在代表会议闭幕后草拟这一答复。

(4)4.必须实行巴塞尔代表大会的决议:建议各国中央委员会,为避免误会起见,今后定名为联合会委员会,冠以它们所代表的国名;地方支部及其委员会,定名为该地区的支部或委员会[290]。

(6)6.[注:在手稿中被删去的第6项的文字为:‘凡设有协会经常性组织的国家的联合会委员会,应呈交关于它们从各地区征收的会费数目的报告。”——编者注]

(3)7.由总委员会任命执行特殊任务的一切代表,有权出席联合会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和支部的一切会议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8.委托总委员会颁布新版的章程,附入与章程有关的各次代表大会的决议;由于法国目前仍然通用章程的被歪曲了的法文译本,而西班牙文和意大利文译本又是根据法文译本翻译的,因此总委员会应提供符合原文的法文译本,并将其寄往西班牙和意大利以及荷兰。德文版本。

章程本文用三种文字并列印出。

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写于1871年9月9日左右

第一次用俄文发表于“第一国际伦敦代表会议”1936年版

原文是英文

俄文是按弗·恩格斯的手稿译的

注释:

[289]伦敦代表会议决议的初步草案于1871年9月9日由马克思提交总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并得到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后来草案又经过补充,增添了关于成立女工支部和关于对工人阶级进行普遍统计这两条。9月12日总委员会根据恩格斯的报告对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予以批准。在代表会议上,这些建议由马克思以总委员会的名义提出。其中一部分后来以定稿形式编入正式出版的代表会议决议(见伦敦代表会议决议第二、三、四、十项——本卷第451、452、456页)。手稿中在决议草案上加的重复号码(用黑体字排印的),显然是在总委员会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以后注上的,这表明原拟在代表会议上进行审查的次序有所改变。

手稿是恩格斯写的,其中有马克思做的补充。——第438页。

[290]这里援引巴塞尔代表大会决议是不确切的。巴塞尔代表大会(1869年)并未通过关于国际地方性组织名称问题的决议;这样的决议是在1871年伦敦代表会议上通过的,后来载入国际工人协会组织条例(见本卷第482、490页)。——第438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

 

责任编辑:岳丽丽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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