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委员会关于给贫苦农民委员会调拨经费的决定的意见[55](1918年10月15日)
2×6(1/2)=13
限期一周。
在与苏维埃合并之前或划定职权范围之前暂时地有条件地实行。
拟定一个细则,规定发给什么人,按什么条件。
确定领款人的责任,上一笔经费未结清前,决不再拨经费。
通过粮食人民委员部付款。
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03—404页
【注释】
[55]列宁的意见是针对粮食人民委员部的提案写的。粮食人民委员部在人民委员会1918年10月15日会议上提出一个关于拨给贫苦农民委员会经费4000万卢布的提案。经费大概是6个月的,每月按650万卢布计算。鉴于贫委会不久将与苏维埃合并,列宁建议只拨给1300万卢布,大概是两个月的经费(“2×61/2=13”)。人民委员会采纳了他的这个意见。列宁的其他建议也写进了人民委员会的决定(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61年俄文版第3卷第593—595页)。——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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