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致阿·伊·斯维杰尔斯基[139] (2月18日) 

151.致阿·伊·斯维杰尔斯基[139] (2月18日) 

  只能如此!这没有什么不好,而且丝毫也不“降低”弗鲁姆金的威信。我们将不予公布。

  列宁

  【注释】

  [139]这个批示写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1921年2月17日会议记录摘抄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就有关调查与意大利“安科纳号”轮船的货主签订合同一案问题作出决定:

  “(1)将此案件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法庭审理;

  (2)鉴于此案交最高法庭审理,舍印曼同志未经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事先批准不得与外国公司签订贸易合同;

  (3)对弗鲁姆金同志给予警告,因为他本可以解除同‘安科纳号’的货主的合同,但是他没有这样做,结果是花了大笔钱,买了劣等货。”

  阿·伊·斯维杰尔斯基在这份会议记录摘抄上写道:“弗鲁姆金的处境目前是如此复杂,将他送交法庭审判会完全破坏高加索的粮食工作;我们还没有人能够顶替弗鲁姆金。”

  列宁在决定的第(3)项旁边画了两道线,并针对这一项写了这里收载的批示。——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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