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致尼·巴·布留哈诺夫 (2月18日)

153.致尼·巴·布留哈诺夫 (2月18日)

  我只翻了一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说实在的,看不出有什么不好。哪里说得上把弗鲁姆金送交法庭审判呢?没有这回事。

  如果您愿意的话,可以提交政治局(但您首先要冷静地再看一遍,您的担心是不是多余的)。[141]

  【注释】

  [141]这张便条是列宁在1921年2月18日劳动国防委员会会上对尼·巴·布留哈诺夫来条的答复。布留哈诺夫询问列宁对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2月17日关于亚·李·舍印曼和莫·伊·弗鲁姆金的决定(见注139)的意见。

  亚·德·瞿鲁巴、安·马·列扎瓦和布留哈诺夫请求俄共(布)中央政治局重新审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政治局2月19日研究了这一请求,作出如下决定:“请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重新审议决定,但限于以下范围:不涉及案情的实质,也不取消将此案转交法庭,以便查明谁是这起显然滥用职权的案件的责任者,但是要准确无误地说明,无论是弗鲁姆金同志,还是舍印曼同志,怀疑他们两人有什么不名誉的行为都是没有根据的,送交法庭一事并不牵连到他们,因此把决定哪怕是在极微小的程度上看成有损于弗鲁姆金和舍印曼两同志都是毫无根据的。”——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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