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和给秘书的指示 9月3日

302.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和给秘书的指示 9月3日


  司法人民委员部 库尔斯基同志和他的副手及全体部务委员  
  
  用公文纸打字送(1)收信人  
  
  抄送:  
  
  (2)我  
  
  (3)阿瓦涅索夫  
  
  (4)哥尔布诺夫和斯莫尔亚尼诺夫      
  
  我已经通过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把格拉夫季奥教授的一份意见书及有关拖拉作风的一些惊人的材料给您送去。  
  
  这种拖拉作风在莫斯科各机关和中央各机关尤其屡见不鲜。因此,应当更加注意同这种现象作斗争。  
  
  我的印象是,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态度完全是形式主义的,也就是说是根本不正确的。  
  
  应当:  
  
  (1)把这件事提交法庭处理[240];  
  
  (2)对失职人员既要在报刊上申斥,又要严加惩办;  
  
  (3)通过中央委员会督促法官严惩拖拉作风;  
  
  (4)举行莫斯科人民审判员、法庭陪审员等等的会议,以制定反对拖拉作风的有效措施;  
  
  (5)在1921年秋季和跨1921—1922年的冬季,务必将莫斯科有关拖拉问题的4—6起案件提交莫斯科法院审理。要选择“比较引人注目的”事件,使每次审判成为有政治影响的事件;  
  
  (6)从共产党员中间物色一些处理拖拉问题有经验的精明的“专家”,两三个也行,但必须是比较严厉、办事比较果断的人(吸收索斯诺夫斯基参加),以便学会整治拖拉作风;  
  
  (7)发表一封关于反对拖拉作风的写得好、道理讲得透彻、非官样文章的信(作为司法人民委员部的通告)。  
  
  责成司法人民委员和副人民委员亲自负责完成这项极重要的任务,请将执行情况定期向我报告。  
  
  人民委员会主席 列宁  
  
  载于1927年2月6日《真理报》第30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3卷第164—165页

  【注释】

  [240]司法人民委员部在1921年10月18日向人民委员会呈交的调查结论中证实国家建筑工程总委员会和发电站建筑工程局的一些工作人员在对沃尔霍夫河水电站的需要采取拖拉态度一事中,犯有过失。  
  
  1921年10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把沃尔霍夫河水电站工程案件交最高法庭处理。——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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