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给维·米·莫洛托夫的批示和给秘书的指示[252] (9月4日) 

315.给维·米·莫洛托夫的批示和给秘书的指示[252] (9月4日) 


  急  
  
  莫洛托夫同志:鉴于这个问题极端重要又无争议(但愿如此),建议送全体政治局委员一阅,并通过电话加以批准(我的修改如中央委员、起草委员会委员均无异议,就可以认为被通过了,如有异议,则望不加修改通过,只要不拖延就好)。此外还必须交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通过,然后以人民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并且务必写明:经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和俄共中央委员会同意。  
  
  我将于9月5日星期一把这份提纲寄给彼得格勒的奥博林,请他打电话提出意见。听取彼得格勒工会干部的意见(但愿他们也能赞同)是很重要的。  
  
  莫洛托夫同志:应要求提出这30人的名单,附上这次会议的日期后存入中央委员会的档案。  
  
  列宁
  9月4日  
  
  勒柏辛斯卡娅记下修改处后速送莫洛托夫。  
  
  列宁
  9月4日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3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3卷第172—173页

    【注释】

  [252]这个文献写在阿·谢·基谢廖夫的来信上。来信通知已将由小人民委员会委员(阿·谢·基谢廖夫、А.А.别洛夫和雅·伊·金丁)草拟并经约30人参加的大型生产联合企业领导人会议赞同的《工资问题基本原则》草案送上。草案以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的一些指示为基础。列宁阅后对提纲草案作了修改,强调劳动报酬要同生产成果直接挂钩(见《列宁文稿》第17卷1921年9月4日《在阿·谢·基谢廖夫来信上作的批注》)。经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劳动国防委员会以及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党团委员会、莫斯科省工会理事会党团委员会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党团联席会议全面讨论后,《工资问题基本原则》于1921年9月16日由人民委员会批准并于9月17日发表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207号上。  
  
  关于这一问题,还可参看本卷第319、320、321号文献。——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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