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致人民委员会办公厅 9月13日 

363.致人民委员会办公厅 9月13日 

   抄送:尼·彼·哥尔布诺夫  
  
  1921年9月13日  
  
  昨天我发现,我交福季耶娃转列·波·加米涅夫的急件原来是按“通常的”办法,也就是说用笨办法送去的,因此耽误了好多小时,我要是不再一次过问,可能要耽误好多天。  
  
  这样做办公室工作是不行的,如果再发现一次这种典型的拖拉作风和贻误工作的现象,我将给予严厉的处分并撤换工作人员。现命令:  
  
  (1)我交出发送的每份或每袋文件,均须由值班秘书亲自检查(如她不在,应有人代理,她必须同昼夜值班的电话员讲好代理问题);  
  
  (2)检查是否写上了所有要注明的事项(亲启;急件;收件人须在信封上签字,等等);  
  
  (3)检查是否立即交给了通讯员;  
  
  (4)务必用电话向收件人核实;  
  
  (5)把收件人签字退回的信封给我看;  
  
  (6)当秘书不在而委托交换台电话员代理时,电话员也要切实执行以上规定。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3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3卷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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