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4.致尼·彼·哥尔布诺夫 (9月13日) 

364.致尼·彼·哥尔布诺夫 (9月13日) 


  哥尔布诺夫同志:  
  
  请您处分失职人员:如果是初犯,要批评;如果是重犯或情节严重,要提出警告:今后如果还不认真,要解除职务。  
  
  请建立检查制度:100次抽查1次或15天抽查1天,等等。  
  
  列宁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3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3卷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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